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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實施的育嬰留停及家庭照顧假新制
1.育嬰留停以「日」請: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即六個月總日數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30日;雙親合計可以請60日,並仍可以請領8成薪資補貼。 2.家庭照顧得以「時」請: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未來開放勞工以「小時」為單位申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最多56小時。用罄後若仍有緊急照顧需求,可將未使用的「事假」轉為以「小時」為單位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3.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發放定額獎勵金:僱用員工未滿30人小微型事業單位,受僱者1人申請1日育嬰留停,政府提供1,000元獎勵金,以補貼行政與人力成本。 4.中大型企業強化ESG揭露:加強中大型企業揭露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資訊中關於此二措施揭露。 5. 優化獎項評選:將30人以上中大企業推動優於法令的「友善家庭」措施,列為「工作生活平衡獎」的重要評選類別,公開表揚並肯定積極支持員工的企業。 6.勞工須提前申請有利企業排班:為有助雇主充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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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哪些情況老闆可以不經預告、不給資遣費直接開除員工?
1.員工虛報與工作有關的資歷、學經歷資訊 2.對老闆、主管或同事言語辱罵甚至打人 3.涉及刑案(如酒駕、詐騙、毒品)被判刑確定,法官沒有給緩刑,也沒有准易科罰金,員工必須入監服刑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例如違反公司誠信規定收受回扣等 5. 故意破壞公司的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如公務車等,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秘密、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損害 6.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無法交代正當理由,甚至直接人間蒸發 7. 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且情節重大 #勞動法微知識 #陳業鑫律師 #台北勞資爭議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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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留職停薪制度(Leave of Absence) 注意事項
1.申請期限與核准權限: 法定留停須在法令期限前完成申請。特別留停或其他無規定者,須規定在預定生效日前某段合理時間(例如15日)前完成。 2.申請需檢附證明文件,除依法應予留停者外,公司保有最終核准權。 3.復職與職務調整: 法定留停期滿復職,職缺將予保留並恢復原職。 特別留停期滿復職原則同意,但公司可依「調動五原則」調整職務。 若公司有法定資遣事由導致無法復職,須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資遣。 4.勞健保與團保處理: 法定留停且依法可續保者,留停員工可查詢自付費用以決定是否續保。 非法定留停且依法不得續保者,將逕予退保。 選擇員工團保退保時,眷屬須一併退保;眷屬團保僅可選擇續保或退保,不可新加保。 5.期滿復職與離職程序: 留停員工應於留停期限屆滿前一定時間(例如15日)聯繫主管或人資討論復職事宜,並於預定日出勤。 如不擬復職,留停員工應提出離職申請。 若留停期滿之次日仍未表達復職意願,視為自動請辭,須補辦離職手續。 6.兼職限制與法律後果: 提醒留職停薪期間至其他公司任職,一經查證屬實,將依公司規定議處。 並嚴格規定公司將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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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冷暴力構成職場霸凌的七個要點
1.符合職場霸凌的「精神不法侵害」定義 2.滿足「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的要件 3.行為具備「持續性」和「意圖性」 4.具體的冷暴力行為樣態例如人際關係的阻斷、孤立與疏離、工作上的阻撓、漠視與貶低等 5.通常伴隨權勢利用的隱形展現 6.群體權勢亦可能構成冷暴力,亦即當多數人有意地對單一成員進行排斥和隔離時,就是利用群體多數的權勢,對單一弱勢個體進行精神壓迫 7.雇主的職場霸凌預防與處理義務涵蓋冷暴力 #勞動法微知識 #陳業鑫律師 #台北勞資爭議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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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1 min read
年終獎金發或不發,that’s a question!
1. 一般年終獎金的性質 * 恩惠性給與:在未有任何具體約定或承諾的情況下,年終獎金通常被認定為屬於雇主基於獎勵或恩惠性質的給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 * 非固有權利:這種情況下的年終獎金並非勞工的固有權利,勞工不能以此為由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雇主未發放,亦無法起訴請求。 2. 保障年薪性質的年終獎金,可能被認為屬於工資 * 契約承諾:如果僱傭契約、徵才廣告或錄取通知(Offer Letter)中明確承諾保障勞工一年享有特定月數的薪資(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 * 工資性質:此類「年終獎金」實質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保障年薪性質),雇主必須依約給付,最遲應於年度終了時給付。未給付則有違法之虞。 3. 勞工在不同性質下的救濟途徑 *恩惠性給與:非法定固有權利,主管機關無法介入,亦無法起訴請求。 *保障年薪 (有書面承諾);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 4.依雇主公司規定辦法給付的年終獎金 * 契約性義務:即使非工資,若企業制定了相關辦法,例如規定「發放時需在職」或「全年在職者依比例發放」,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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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員工面對績效改善計畫(PIP)時的權利、風險與建議
1.員工有權拒絕簽署 PIP,但有不利後果。 2.拒簽不能阻止 PIP 程序進行。 3.拒簽會削弱後續談判籌碼。不簽名可能導致員工在爭取更好的離職條件或申請勞資調解時,處於較為被動的狀況。 4.建議可採「補充意見簽名」。 5.冷靜分析公司意圖並規劃對策。 6.積極配合 PIP 並詳細記錄過程。 7.PIP 不一定會影響未來求職。如果因 PIP 未達標而離職,員工可以與公司協商離職證明的措辭,爭取較為中性的說法。 #勞動法微知識 #陳業鑫律師 #台北勞資爭議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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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1 min read
老闆發信請員工共體時艱自請離職,員工已讀不回,代表同意辭職?
1. 辭職須有明確、積極的意思表示:依據最高法院見解,勞工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是明確、積極的意思表示,不能單靠沉默、不回覆或被動行為來推論或認定。 2. 單純沉默不構成默示同意:單純的沉默,除非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足以推知為一定意思表示,否則不得視為默示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回信不等於默示同意辭職。 3. 勞動法庭傾向保護勞工,「不回信即辭職」的合法性會備受挑戰:法院傾向保護勞工,認為單純以沉默或不回覆作為辭職依據,容易產生誤判,且難以證明勞工已充分認知並同意該措施。 4. 默示同意必須合理信賴:勞工若一再明確表示異議,甚至提起調解要求回復僱傭關係,即非默示同意離職。 5. 雇主單方終止契約的合法性受挑戰:若雇主以「未回信即辭職」作為終止契約的理由,且未經適當溝通,合法性必然會受到質疑與挑戰。 6. 遵循正式離職程序以避免爭議:為避免勞工辭職意思產生爭議,企業應有明確的員工離職程序規範,要求員工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前通知(依年資不同至多為30 日),並完成工作交接、離職手續等步驟。 7. 收到解僱通知後保持沉默不等於辭職:勞工收到解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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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1 min read
公司濫用 PIP 的七種常見樣態
1.目標設定不合理或無法達成:公司設定遠高於一般員工水準或職位要求的指標,使員工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達標,藉此作為後續解僱的理由。 2.改善期限過短:給予的改善時間明顯不足以完成所要求的任務或提升技能,例如要求在數天內完成需要數週的工作量。 3.未提供必要的支援與資源:雖然名為「改善計畫」,但公司並未提供承諾的培訓、指導、人力協助或工具,使員工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 4.選擇性執行或差別待遇:對於表現相似甚至更差的其他員工不採取 PIP,僅針對特定員工執行,顯示其目的並非為了整體績效提升。 5.缺乏明確且客觀的衡量標準:考核指標模糊不清(例如僅註明「態度需改善」),讓主管可以憑主觀感受隨意判定員工是否達標。 6.程序僅為「走過場」形式應付以利解僱:公司在啟動 PIP 前即已決定解僱,執行過程僅是為了符合《勞基法》中「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形式要求。 7.刻意增加工作干擾或負擔:在執行 PIP 期間,額外指派大量非計畫內的工作,或縮短原有的溝通頻率,以此干擾員工達成改善目標。 #勞動法微知識 #陳業鑫律師 #台北勞資爭議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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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1 min read
(HR請注意)離職程序相關辦法執行要點
勞資關係是最好的模式就是好聚好散。 如何做到「好散」,離職程序是重中之重。 理想的離職程序辦法應該具備下列事項: 1. 離職及終止時間 明確載明最後工作日與勞保退保日,離職日通常為契約終止當天,務必確保離職申請單經主管簽核,以書面形式留存作為雙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正式依據。 2. 預告期間 依《勞基法》15、16條規定,年資3個月至1年需10天前預告;1至3年需20天;3年以上需30天。遵守預告期能讓公司安排接替人選,確保人力調度平順,避免因突發離職造成損失。 3. 交接事項 須完成硬體設備(電腦、門禁卡)歸還及工作進度清冊。建議條列式說明未完成之工作待辦事項、檔案存放路徑與外部聯繫窗口。辦妥交接並取得主管簽署之交接清單,是確保離職後無後顧之憂的重要保障。 4. 工資、未休特休、加班費結算 雇主應結清截至離職日之薪資。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應折算工資(不論離職原因),過往未結算之加班費也須一併給付,應於離職日或原約定發薪日發放,建議勞資雙方仔細核對明細。 5. 差旅費、代墊款結算 離職前需將所有代表公司支出的代墊款、出差旅費憑證(如發票、收據)繳回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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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HR看過來)職務說明書(JD)核心管理指南
從企業建立勞動法令遵循的觀念出發,中大型企業的人資管理系統中,各個職位的職務說明書(Job description)是必要且不可或缺的。 JD必要內容及重要性分述如下: 1. 基本資訊與職等架構 明確標註**職稱**、**所屬部門**及**職等**。職等雖非法律強制,卻是薪資公平性(同工同酬)與晉升制度的基礎。 *範例:職稱為「資深人資專員」,隸屬「人力資源部」,職等為「M1(管理一級)」。 2. 工作項目與彈性條款 詳列主要與次要工作任務。為因應企業動態需求,應加入「其他交辦事項」,以作為勞務給付範圍的依據。 *範例:主要任務為「勞健保申報、每月薪資計算」;次要任務為「年度員工滿意度調查」;並加註「其他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3. 工作權責與指揮監督 定義該職位對內的決定權、對外的代表性,以及其在組織圖中的位置(受誰指揮監督、又能指揮監督誰)。 * 範例:權責包括「核准 1 萬元以下之部門雜支」;受「人資經理」監督,並對「人資助理」施予指導。 4. 專業知能與適格性要求 載明學經歷、技術、證照與體力等門檻。這是判定員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時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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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法院認證:AI 取代你「合法」!2026 職場大洗牌,老闆只要引用「這條款」就能讓你走人?
你知道嗎?「被 AI 取代」已經不再是科幻電影的劇情,而是台灣法院認證的現在進行式。 最高法院已有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認定:公司將翻譯工作交給 AI 或外包,並據此資遣員工,是合法的! 2026 年被視為 AI 全面進入企業應用的元年。當程式設計師、翻譯、甚至行政人員都岌岌可危時,你做好準備了嗎?如果明天老闆把你叫進辦公室,說:「我們引進了 AI,所以不需要你了。」你該怎麼辦? 別慌,法律其實有最後一道防線。以下為大家拆解老闆想用 AI 開除你時,必須通過的「地獄關卡」。 殘酷的現實: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 老闆要用 AI 取代你,通常會祭出這張王牌:「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這句話的白話文是:因為公司引進新技術(AI)導致結構改變(業務性質變更),所以我不需要這麼多人了。過去像是裁撤公務車司機、傳產轉型、傳統通路改電子商務都曾適用此條款。 但是! 魔鬼藏在細節裡。老闆想用這條資遣你,沒那麼容易。 勞工自保 SOP:老闆必須證明的兩件事 如果你不幸面臨這種狀況,請立刻檢查公司是否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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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AI 想取代真人?法院判決示警:沒做到這 7 步,資遣無效!
隨著 AI 技術飛速發展,許多企業開始思考:「是不是可以用 AI 取代部分人力,降低成本?」 這看來是2026年的時代大趨勢,無人能擋,只能適應。但在台灣各級法院勞動法庭上,這卻是高風險的法律雷區。近期法院對於「以科技取代人力」的見解逐漸明朗:並非不能裁員,而是雇主必須先證明自己已經「盡了全力」去安置員工。 如果您的公司正打算進行數位轉型,或者您身為公司引進AI工具的員工想了解自身權益,這 7 大「合法安置」黃金標準,是所有職場人都該收藏的保命符。 法院認證:AI 轉型下的合法資遣 7 大前提 法院的核心邏輯只有一個:資遣,永遠只能是雇主不得不的「最後手段」。 1. 鐵律:解僱的「最後手段性」 不能因為 AI 效率高就直接裁員。法院會檢視:雇主是否已經嘗試過所有方法(如調職、減薪協商、縮短工時等)來「迴避資遣」? 如果還沒努力過就直接開鍘,若員工告上法院,這個資遣行為極可能被判無效。 2. 證據:拿出「結構性變革」的證據 口說無憑。雇主必須證明組織變更不是為了逼退員工,而是結構性、實質性的改變。 * 必備文件:組織再造計畫書、變革前後的組織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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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3 min read
職場新人必看!關於「試用期」沒人告訴你的 7 個殘酷真相
剛入職千萬別傻傻的!很多人以為試用期只是走過場,殊不知這是勞資關係最脆弱的時刻。 這 7 點職場冷知識,看完直接提升你的生存防禦力! * 勞基法其實沒寫「試用期」? 驚!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這在職場是合法的「潛規則」,只要雙方講好,這場合約就生效! * 法院認證:它是合法的! 別想鑽漏洞,最高法院早就認證過。試用期約定是為了考核你的能力,白紙黑字簽下去就跑不掉。 * 試用期太長?絕對有鬼! 試用期就像曖昧期,重點在評估「合不合適」。若時間過長,小心是雇主想用低成本壓榨勞力。 * 分手門檻比你想像中低 試用不過?老闆不需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也就是說,他不用仁至義盡就能合法資遣你。 * 老闆擁有「超大分手權」 只要老闆沒有惡意濫用權利,他在這段期間想終止合約,彈性比正式員工大非常多! * 「大致不行」就能讓你走 法院對新人的標準很寬!不用等你犯大錯,只要老闆覺得你「大致不能勝任」,就能請你離開。 * 延長賽?必須你情我願 還沒看清彼此?試用期是可以「延長」的,但前提是勞資雙方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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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1 min read
年終獎金發不發?別再被老闆PUA!搞懂這 7 點,你的錢一毛都不能少!
農曆年終將近,老闆開始哭窮?還是說好的保障年薪變空氣?別慌!法律其實有分「賞你的」跟「欠你的」。快對照下面 7 點,保衛你的荷包! 1.沒寫白紙黑字?那是老闆「賞」你的 如果合約沒寫、也沒承諾,這筆錢在法律上就是「恩惠性給與」。簡單說:老闆開心才發,不爽不發你也告不了他,完全看心情! 2.保證年薪 14 個月?那是你的「薪水」! 只要 Offer Letter 或合約寫死「保障年薪」,這筆錢就是「工資」!不管公司賺不賺錢,少給一毛就是違法,時間到就該給! 3.老闆賴帳怎麼辦?看屬性出招 是「看心情獎金」?只能摸摸鼻子認衰。是「保障年薪」被扣?恭喜你!直接找勞動局調解或法院提告,連本帶利討回來! 4.公司有明文規定?符合條件就得給 就算不是薪水,只要公司辦法寫了(如:在職依比例發放)且你符合資格,這就是契約義務!老闆想賴皮?拿著公司規章去要錢! 5.公司虧錢就不發?別被唬弄了 看清楚!如果是「恩惠性」的,沒賺錢確實可以不發;但如果是「保障年薪」,公司就算賠錢也要去借錢來發給你,沒有藉口! 6.能要求發多少錢?看憑據說話 老闆的賞賜你不能喊價。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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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HR 必修課:育嬰留停辦法修正 7 大熱點,專業度直接拉滿!
人資主管們,2026年「彈性育嬰假」大魔王來襲,還在翻舊法規? 這不是在找麻煩,是幫你留住公司人才! 掌握這 7 點,讓你的工作規則不再過時,還能展現專業高度。 1. 通訊軟體申請合法化,流程先數位化 別再堅持紙本!法規已認可 Email、LINE 或 Slack 申請。HR 應同步修正內部流程,明確規範數位留痕的格式,不僅順應時代,還能讓申請過程更透明、更有效率。 2. 「以日為單位」專區,計算單位要更新 新制最狂的是 30 天內可「以日申請」。HR 需調整差勤系統,新增「日」為單位的留停選項。別等員工來問才發現系統算不出來,提前配置才能展現你的超前部署! 3. 5 天、1 天前通知,急件處理要入法 不滿 30 天的假僅需 5 天前 提出,緊急狀況甚至 前 1 天 就行。請在管理辦法中增訂「突發緊急應變條款」,並規範委託申辦流程,別再拿「一個月前提出」的舊規定卡員工。 4. 留停期間「受訓權」,人才斷層不發生 法規明定雇主有義務通知 教育訓練訊息。HR 應建立「留停聯繫清單」,確保公司重大訓練不漏掉他們。這不是增加負擔,是確保他們復職後能立刻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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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老闆及人資必看】績效最後一名就能直接解僱?別傻了!
7大「末位淘汰」法律雷區,踩中一個賠到哭! 據聞META每半年檢討績效最後15-20%,並傳出裁員5%! 台灣也有很多老闆崇拜GE傑克·威爾許(Jack Welch)的「末位淘汰制」,以為把績效後段班砍掉就能提升競爭力。但在台灣勞動法庭上,這招通常會踢到鐵板! 陳業鑫律師告訴你為什麼: 1.考績最後一名 ≠ 不能勝任工作 別再迷信排名!法院看的是「絕對標準」而非「相對排名」。只要員工有達到職務的「基本要求」(例如及格分),就算他在菁英團隊裡排最後,也不能當作資遣理由。把資優班的最後一名開除?法官會直接告訴你:違法! 2.不能勝任」要有證據 想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門檻超高! 雇主得舉證兩件事之一:客觀上「能力不足」(如業績長期未達標、錯誤率過高),或主觀上「消極怠工」(能做卻不想做),或二者皆有。 3.解僱是「最後手段」,PIP做了沒? 法院鐵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在按下資遣按鈕前,你有沒有給教育訓練?有沒有啟動績效改善計畫(PIP)?有沒有問過願不願意調職? 如果只是冷冰冰丟出一張解僱通知,完全沒給改善機會,準備敗訴賠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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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2 min read
【勞資必看】別再把勞動調解當菜市場買菜討價還價!
陳業鑫律師:進調解庭前不做這7件事,神仙也救不了你 收到法院勞動調解通知單,你以為只是去「聊聊」? 大錯特錯! 《勞動事件法》下的調解是「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法官都親自參與且全程緊盯了,你怎麼可以掉以輕心? 想要全身而退? 這 7 條「保命心法」請立刻收藏轉發! 1. 觀念重塑:這不是和稀泥,是「前哨戰」 別天真了!勞動調解不再是各退一步的菜市場喊價。由一位法官+兩位專家級調解委員組成的調解委員會,從第一天就在整理本案爭點,對你形成心證。 你在調解庭說的每句話、拿不出的證據,甚至太晚拿出證據,往往直接決定了未來官司的輸贏。 抱著「隨便看看」的心態去?你已經輸一半了! 2. 勞方攻略:舉證之所在,勝訴之所在 法律雖然保護勞工,但不能「空手入白刃」。別只會喊冤,請拿出證據! 平時往來的電子郵件、LINE對話截圖、排班表照片、薪資條,甚至是下班後主管的交辦訊息,這才是你的上法院彈藥。 這年頭,證據比眼淚值錢,沒有證據,法律想幫你也幫不上忙。 3. 算帳藝術:別說「很多」,請說「多少」 進調解室前,請把計算機按好!不要只說「公司欠我加班費」,法官要聽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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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urs ago3 min read
面試閒聊變被告?這6個問題每問一個都值30萬!
貴公司有對面試官列出問題雷區清單嗎? 在招募面試的場合,有些資料不能索取,更有些問題不要問,後果很恐怖! 陳業鑫律師的權威警示 x 職場避雷 x 轉發保平安 1. 總量管制:就服法第5條的「18個地獄雷區」 別以為面試什麼都能問!《就業服務法》第5條列出了18種禁止歧視項目,包含性別、性傾向、星座、血型、婚姻等。 只要面試官問了,求職者就能主張你意圖以此作為錄取標準。一旦被認定歧視,起跳價30萬,最高150萬罰鍰!這杯咖啡真的太貴! 2. 婚育隱私:別當「子宮糾察隊」 「有懷孕計畫嗎?」、「老公希望妳何時生小孩?他支持妳工作嗎?」這些問題背後都隱含著「性別」與「家庭狀況」的歧視。 法律假設雇主會因為女性懷孕或顧家而拒絕錄用。除非雇主能證明「非懷孕婦女」是該職位的必要或法定條件,否則這就是典型的就業歧視,絕對踩紅線。 3. 性傾向地雷:是找人才,不是找伴侶 「你是異性戀嗎?」這問題與工作能力有何關聯?完全零相關!《就服法》明確禁止依據「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這不僅侵犯隱私,更涉及嚴重的歧視。在ESG與DEI(多元共融)浪潮下,問這個問題不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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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hours ago3 min read
業鑫勞動電子報第九十三期(2025.06)
勞動部新聞:勞動部支持雇主外聘專業人士調查職場性騷擾!員工未達100人之雇主,每案最高可申請1.5萬元 勞動部新聞: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增列「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自1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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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3, 20251 min read
業鑫勞動電子報第九十二期(2025.05)
勞動部提醒:懷孕育兒不歧視,職場平權好共識 勞動部提醒:怎樣算是「非自願離職」?有什麼「就業保險權益」要注意? 勞動部提醒: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免計所得課稅 勞動部新聞:113年度訴願案件哪三類最常見?勞動部呼籲民眾注意時效並多利用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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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3, 20251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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