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修正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風貌—給企業主的七大關鍵提醒
- finance247
- Feb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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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職場霸凌事件頻傳,社會對於「尊嚴勞動」的呼聲日益高漲,特別是職場新鮮人對此議題最有感,畢竟他們是成長於對「校園霸凌」極為敏感的世代。過去,關於職場霸凌的規範散見於各類指引與行政指導中,對於雇主的強制力有限。然而,最新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修正條文已三讀通過,新增第二章之一「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將霸凌防治提升至法律位階(第22條之1至之3),雖然修正條文目前尚未施行,但預作準備是必要的。
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增加,更是企業治理思維的翻轉。身為企業經營者或人資主管,您準備好因應措施了嗎?
以下為您整理新法修正後的七大關鍵,並特別針對「主管教育訓練」提出具體建議。
一、 定義明確化:「持續性」要件不再是絕對的護身符
修法前在認定霸凌時,常糾結於「頻率」,亦即必須是「重複」「持續」發生的行為才可能構成霸凌,單一偶發不會構成。但新法第 22 條之 1 已明確定義:職場霸凌是指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請注意本次修法新增「但書」:「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這意味著,主管若有一次性的嚴重羞辱、暴行或導致員工身心重創的行為,即便沒有「持續」,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企業不能再以「這只是偶發情緒失控」「偶然的人際關係摩擦」作為開脫的理由。
二、 分級管理:10人與30人的法遵門檻
新法並非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而是採取「抓大放小、分級負責」的原則。
• 10 人以上企業: 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30 人以上企業: 責任更重,必須訂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這代表即使是中小企業,只要員工滿 10 人,就不能兩手一攤說「我們沒制度」。公開揭示是法定要件,建議將相關資訊張貼於公告欄或公司內部網站,以免受罰。
三、 打破「球員兼裁判」:最高負責人霸凌由外部機關處理
過去最讓勞工絕望的,莫過於「霸凌我的人就是老闆」。新法第 22 條之 3 突破了內部申訴的困境,明定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勞工可跳過公司,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這對企業主是極大的警訊。一旦進入外部調查程序,不僅面臨行政機關的強力監督,若調查屬實,最高負責人個人將面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主管機關會公布違法之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企業商譽將是毀滅性的打擊。
四、 程序正義:調查優先,協調以「意願」為前提
當收到申訴,很多雇主習慣當「和事佬」,急著把雙方拉來「搓湯圓」。切記,這在新法下是高風險行為。
新法第 22 條之 2 規定,雇主知悉霸凌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適當措施(如隔離保護、心理諮詢)並進行「調查」。至於「協調」(調處),必須建立在「確認申訴人有意願」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若勞工不願意,雇主必須續行調查,不得強迫和解。且調查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若公司規模達一定程度(如 100 人以上),調查小組成員外部專業人士比例甚至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 強制登錄:職場霸凌案件「全都錄」
為了讓政府掌握職場霸凌的全貌,新法新增了「通報登錄義務」。未來,雇主接獲申訴以及最終的處理結果,都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進行登錄。
這意味著企業內部的霸凌處理狀況將不再是黑箱,政府將透過數據監控企業的處理效能。若企業「吃案」不登錄,或登錄不實,都將面臨勞動局裁罰。
六、 關鍵防線: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大綱建議
法律規定雇主應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很多霸凌事件源於主管「恨鐵不成鋼」的錯誤管理心態。「合理指導」與「職場霸凌」往往只有一線之隔,這條線,必須透過教育訓練來劃清。
建議企業在2026年上半年就必須依據職安法修正條文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針對主管階層規劃以下課程大綱:
1. 法律紅線認知:
◦ 解析新法對「職場霸凌」的定義(包含持續性與情節重大之例外)。
◦ 最高負責人及主管的法律責任(罰鍰、民刑事責任)。
◦ 介紹內部申訴管道與調查、協調程序,。
2. 管理權的合理行使與界線:
◦ 辨識霸凌樣態: 何謂言語侮辱、過度工作指派、刻意孤立等。
◦ 案例研討: 區分「績效面談」、「合理的PIP要求」與「人身攻擊霸凌行為」、「嚴格要求」與「超越合理管理界線的無理刁難」差異。教導主管如何紀錄員工績效問題,而非使用情緒性字眼。
3. 情緒管理與溝通技巧:
◦ 溝通技巧演練。
◦ 衝突管理:如何在壓力下合理指正屬下工作缺失而不踩紅線。
◦ 辨識員工身心異常徵兆(如缺勤、情緒低落)並提供協助(EAP 資源連結)。
4. 危機處理與通報義務:
◦ 當發現部屬間有霸凌苗頭時的介入技巧。
◦ 知悉霸凌事件後的「立即有效措施」操作實務(保密、隔離、通報、記錄)。
七、 罰則加重與名譽制裁
最後,務必留意罰則的修正。違反雇主法定防治措施,例如未指定受理窗口及訂定防治規範,未在第一時間盡保護受害員工義務,罰鍰上限提高至 75 萬元(第45條);若因此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例如身心症狀或精神疾病等,罰鍰上限更提高至 300 萬元(第43條)!
結語:
職安法的修正,宣告了職場霸凌防治已從「道德勸說」、「行政指導」進入「法律強制」時代。企業主應儘速檢視內部規章,落實教育訓練。防治霸凌不只是為了免於受罰,更是為了留住人才,打造一個心理安全的職場環境。畢竟,一個充滿職場霸凌恐懼的團隊,是不可能會有高績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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