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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鑫勞動電子報第三十六號(2020.02)

  • Writer: finance247
    finance247
  • Jul 23, 2025
  • 1 min read

Updated: Jul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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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民事判決


重要判決:透過私法契約委由第三人僱用人力,對提供勞務外國人有無工作許可,有查核義務,若因故意或過失僱用未獲工作許可外國人,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

➢ 判決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判決


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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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嬰留停以「日」請: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即六個月總日數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30日;雙親合計可以請60日,並仍可以請領8成薪資補貼。 2.家庭照顧得以「時」請: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未來開放勞工以「小時」為單位申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最多5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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