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鑫勞動電子報第三十六號(2020.02)
- finance247
- Jul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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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Jul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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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判決:勞工遭遇職災而失能或傷害時,雇主應補償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之損失;如有再承攬情形,事業單位或最後承攬人應與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連帶負補償責任
➢ 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民事判決
重要判決:透過私法契約委由第三人僱用人力,對提供勞務外國人有無工作許可,有查核義務,若因故意或過失僱用未獲工作許可外國人,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
➢ 判決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判決
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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