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Search

老闆逼你「刷臉」打卡?拒絕就被記曠職?

  • Writer: finance247
    finance247
  • Jan 20
  • 3 min read

7個你必須知道的「臉部個資」生存法則!

Q:貴公司的門禁打卡系統是否未取得員工合法同意強制刷臉辨識?

「陳律師,最近我們公司引進生物辨識系統,可以用每個員工的臉部辨識,作為門禁及打卡之用,但是有員工不同意提供臉部特徵資訊,認為這是侵犯各自的行為,請問我們公司真的不能直接這樣做嗎?」

一位零售業公司人資同仁問我這個問題。

其實自然人的「特徵」,本來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個資之一,因此利用員工「臉部特徵」建行企業管理不是不行,而是要滿足法定要件,降低違法的風險,才能執行。

以下是七個關於用臉部特徵作為門禁或打卡使用必須知道的要點

1.你的臉,比信用卡更值錢

別以為刷臉只是求快!在《個資法》下,人臉特徵屬於「生物識別資料」。密碼外洩可以改,卡片丟了可以補,但你的「臉」一旦數據外洩,這輩子都沒法換一張!企業蒐集前,必須想清楚這是不是「唯一的手段」。

2.殺雞用牛刀?

管理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如果只是為了記錄上下班時間,傳統的刷卡、手機GPS、簽到都能做到,為什麼非要蒐集具備高度隱私的生物特徵?

除非是進出公司金庫或機密實驗室,否則僅僅為了打卡或門禁,未經員工同意而強迫刷臉,有違法之虞。

3.「被迫同意」= 無效同意

如果公司對員工表示:「不簽同意書就扣考績!」注意,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個資法》要求的同意必須是當事人「自由意識」下的選擇。

個資法規定,必須是經蒐集者也就是公司告知法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同意」。

在勞資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下,如果勞方可以舉證受脅迫,沒有拒絕的權利,或者並未收到依據個資法規定的法定應告知事項,在不清楚始末的情況下簽下同意,縱使資方可以提出同意書那張紙,到了法庭上很有可能被認定只是一張廢紙。

4.隱私紅線:小心30萬罰鍰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如果主管機關認定「刷臉」不是該職位的絕對必要條件,例如根本不會接觸營業秘密的一般行政職,雇主卻強迫留存,最高可面臨30萬元的罰鍰。

老闆們可以算算這筆帳划算嗎?

5.拒絕刷臉,公司能懲處嗎?

絕對不行!

如果員工拒絕提供生物特徵,雇主有義務提供「替代方案」,如實體刷卡或紙本簽到。

若因為員工捍衛隱私權就記曠職、扣薪甚至解僱,這屬於違法解僱,公司若敗訴不但要補發薪水,還得讓員工復職。

6.資安外洩,企業賠不完

蒐集了員工的個資就要負責!依據個資法第29條規定,企業若未盡到安全維護義務導致個資數據外洩,必須負擔高額損害賠償,且舉證責任在企業身上,要證明自己已盡全力防護。

試問貴公司的資安系統,防得住駭客偷走員工的臉部特徵嗎?

7.專業建議:多軌並行

想引進科技又不想被告?最佳解法是「雙軌並行」。

讓願意刷臉的員工走快速通關,保留傳統打卡方式給重視隱私的同仁。

尊重選擇權,才是勞資和諧的長久之計。

科技是用來提升效率,不是用來製造法律糾紛的!

你的公司也強制刷臉嗎?還是有給替代方案?

收藏這篇,保護你的「臉」!轉發給需要的朋友、人資同仁或老闆!

 
 
 

Recent Posts

See All
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不等於成案:企業如何用制度守住職場霸凌程序防線?

「我很擔心職場霸凌專章新法上路後,不服主管管理的員工動輒提出霸凌申訴,大量湧入的申訴案件將癱瘓整個人資部門受理窗口的能量,請問有無解決之道?」 一位電子業上市公司人資長憂心忡忡問我上述問題。 這個問題其實主管機關勞動部也有考慮到,因此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中,授與申訴處理單位決定受理與否之權。 在企業治理的現場,「職場霸凌」從來不是抽象的道德問題,而是一個會直接衝擊組織運作的法律議題。當勞動部提出

 
 
 
破除資歷迷信:用「第一性原理」看穿職場真相

「因為以前都是這樣做的,為何這次被員工告?」、「業界大家也都是這麼處理啊,怎麼只有我被勞檢?」」 在我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看過很多企業主因勞資糾紛、經營不善或轉型失敗而走向訴訟。許多經營者在檢討問題時,習慣以過往經驗及業內案例來說嘴。每當聽到這類說法,我總會想起「第一性原理」。 兩千四百年前,一個希臘人在雅典城郊的呂克昂學園裡,面對一群追問"為什麼"的學生,說出了一句石破天驚的話——「任何推理,都必

 
 
 
「機車檔板要洗到可以舔舐的程度!」是職場霸凌嗎?

網路流傳著一段引發社會熱議的影片:基隆某派出所所長為了因應裝備檢查,在指導警員清洗警用機車時,不僅頻頻質問「學校沒有教嗎?」,更伸出手指抹過車牌與前擋板,隨後放入口中吸吮舔舐,甚至要求另一名警員全程錄影存證。事後,警局回應表示所長是「求好心切、示範動作不雅、指導態度欠佳」,並予以申誡處分。 許多企業主管看到這則新聞,心裡或許會有些忐忑:「我平常帶團隊也很嚴格,有時候求好心切難免語氣重了點,難道這樣

 
 
 

Comments


業鑫法律事務所

地址:104 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71號15樓
電話:886 2 2515 6822
傳真:886 2 2515 6833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