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的職場新春天:勞動部最新函釋,讓「65歲後入職」不再是隨時被請走的理由
- finance247
- 1 day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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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65歲那年從公司退休,領完退休金後,公司又聘僱我回去做一樣的工作,但上個月突然就叫我走人,說65歲以上勞工隨時可以強制我退休,需要我的時候拜託我退休後再回來,不需要我就一腳踢開,連資遣費都不給,有這種道理嗎?」
一位職場銀髮族憤恨不平地跟我投訴。
在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的今天,我們在職場上看到越來越多高齡工作者的身影。這些前輩們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與處世智慧,是企業不可多得的寶藏。然而,過去許多雇主存在一個觀念誤區,認為「反正勞基法規定65歲就可以強制退休」,所以對於聘僱高齡勞工抱持著隨時可以「按個鍵就請人走」的心態。
現在這個觀念必須徹底翻轉了。業鑫法律事務所為了保障廣大高齡工作者的權益,向勞動部申請函釋,勞動部於2026年5月6日發布了一則非常關鍵的函釋(勞動福3字第1150153115號),這不只是法律條文的解讀,更是對高齡勞動權益的一大步跨越。今天我就為大家精選出這則函釋的7個核心重點,帶大家看懂法律的溫暖與嚴謹。
1. 勞基法第54條的初衷:是「保障」而非「驅逐」
首先,我們要回歸法律的本質。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過去這條被視為雇主的「斷頭台」,但這則函釋明確指出:這條規定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障勞工在年滿65歲「之前」不受惡意辭退。
如果勞工在受僱時就已經年滿65歲,這意味著勞雇雙方是在「已知年齡」的前提下達成聘僱合意。既然雇主一開始就接受了65歲以上的勞工,就不能在日後又轉過身來,拿「年滿65歲」這個早已存在的事實當作強制退休的理由。法律不保護這種前後矛盾的行為。 #勞基法第54條
2. 不定期勞動契約的力量:沒有特別約定,勞動契約以不定期為原則
是的,在《勞動基準法》的架構下,「不定期契約」才是常態與原則。
根據《勞基法》第 9 條規定,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只能約定為不定期契約,只有例外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四種非繼續性工作,才得約定為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只要企業維持運作就需要這個職位(例如:行政、工程師、門市人員等),就必須簽訂不定期契約。這不只是為了保護勞工的「飯碗」穩定,更是為了防止雇主利用契約到期就直接請人走路,藉此規避解僱事由及資遣費的法律義務。
3. 想請高齡勞工離職?請回歸第11條、第12條
既然不能用第54條「強制退休」,那雇主如果真的覺得勞工表現不佳,或是公司營運有困難,該怎麼辦?函釋給出了清晰的路徑:必須回歸到勞基法第11條(資遣解僱)、第12條(解僱解僱)或第13條但書。
這意味著,雇主必須拿出具體的「事由」。是公司虧損?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還是勞工有重大違規?雇主必須像對待一般年輕勞工一樣,給予公平的檢視與法定程序,不能再用年齡當作擋箭牌。 #勞動契約終止
4. 關鍵的錢包問題:資遣費是省不掉的
提醒大家,根據這則最新函釋的精神延伸,如果雇主無法再使用「強制退休」來終止已滿65歲勞工的契約,而必須改採勞基法第11條(例如: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來辦理資遣,那麼「資遣費」的給付義務就隨之而來。
過去強制退休或許有退休金的計算問題,但現在若被定調為資遣,雇主就必須依法預告並發給資遣費。這點醒了所有企業主:聘僱高齡人才,不能抱著「試用看看,隨時叫他退休就不用付錢」的投機心態。 #資遣費義務
5. 懲戒性解僱的紅線:第12條依然存在
當然,法律也是公平的。如果這名已滿65歲的勞工在職場上有嚴重的違規行為,例如曠職、侮辱雇主或是故意損耗機器,雇主依然可以引用勞基法第12條進行「懲戒性解僱」。在這種情況下,雇主不需要預告,也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這告訴我們,法律保障的是勞工的「工作權」,而非保障「不負責任的行為」。無論幾歲,維持職場專業與倫理都是勞工的基本義務。 #勞基法第12條
6. 給企業主的誠懇建議:建立完善的考核及勞動法遵制度
因應這則函釋,我建議所有的HR與經營者,對於高齡勞工的管理要更加精細化。不要害怕聘僱銀髮族,但要建立一套「與年齡無關」的KPI考核制度。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規定,以定期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亦屬可行。
當我們需要一位資深前輩離職時,應該是因為「目標未達成」或「組織重整」,並依照程序給付資遣費,優雅地轉身,而不是用年齡來否定一個人的價值。這不僅避開了法律風險,更能建立起公司尊重人才的雇主品牌形象。 #企業人才管理
7. 社會價值的重塑:尊嚴勞動,不分年齡
勞動部這則函釋背後蘊含著對於高齡工作者職場尊嚴的高度保障,彰顯勞工的產值不應該在他65歲生日那天就突然歸零。既然社會鼓勵銀髮再就業,法律就必須提供相對應的法律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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