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法?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謠言了!
「一則關於勞動法的網路傳說,不定時就會浮上水面成為討論的焦點,就是現行勞基法已經刪除試用期的規定,所以試用期不合法,這個說法正確嗎?」
一位企業主管滿臉疑惑不解地問我上述問題。
先講結論:
試用期不但有效,還是勞資雙方的黃金磨合期。
但怎麼約定才合法?怎麼分手才不會被告?
這 7 點關鍵知識,無論你是老闆、勞工還是人資同仁,都必須要知道才不會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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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違法?大錯特錯!
雖然勞基法沒寫,但基於「契約自由」,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如低於基本工資),約定試用期完全合法!法院和勞動部都承認其效力。這段期間是雙方的「互相觀察期」,別再以為法律沒寫就是違法了。
2.勞健保不能「試用後再保」!
這是老闆最愛踩的超級地雷!上班第一天 = 投保第一天。絕不能說「等你通過試用期再加保」。一旦發生職災,雇主賠償責任是天價;且遲延投保會被重罰。老闆們,別為了省幾天保費,賭上公司身家!
3.試用期 ≠ 隨意開除免死金牌
老闆覺得「不適任」就能叫人馬上滾?錯!雖然解僱標準比正式員工寬鬆,但仍須具備「具體不能勝任的事實」,如 KPI 未達標、配合度差,時常遲到早退等。若無具體考核證據就隨意開除,一樣構成「違法解僱」,小心吃官司!
4.試用期也要給資遣費?
很多人不知道:就算只來一週,只要是雇主發動解僱,建議依法給資遣費! 雖然金額可能只有幾百塊(年資 x 0.5 個月),但「不給」就有違法疑慮,勞檢一罰 30 萬起跳,最高可以裁罰150萬元。為了省幾百塊被罰 30 萬,怎麼算都划不來!
5.工資怎麼算?別省這筆錢!
試用期不過解僱時,工資計算方式,請自到職日起算至最後工作日止,有的老闆可能會覺得試用期根本對公司根本沒有貢獻,給付全薪不公平,但勞動法原則就是有提供勞務就要給薪水,不管勞務給付內容老闆是否滿意。建議資方不要省這些錢,好聚好散,別讓這點小錢變成勞資爭議的導火線。
6.延長試用期?老闆單方說了不算!
三個月到了還想「再多看看一個月」?注意!這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如果老闆單方宣佈延長,法律上無效,直接視為轉正!新人不想被凹,這裡要守住;老闆不想讓延長試用期無效,記得要雙方簽署書面協議。
7.白紙黑字才是職場護身符
口說無憑,上法院看的是證據!勞動契約要寫明試用期約定期間,考核要有用印或簽名的具體評分表。不管你是勞方還是資方,留下書面紀錄(Email、Line 紀錄、考核表),才是職場走跳保平安的最高生存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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