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貴公司的薪工循環真的合法嗎?稽核報告缺少這三點可能藏著最大勞動法遵危機!
一家上市公司每年完成內部稽核,薪資計算正確、加班申請經過核准、人事異動都有主管簽名,稽核報告顯示「未發現重大異常」。
但某天,公司突然遭到勞動檢查,發現長期短付加班費;接著,遭資遣員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最後,高階主管被申訴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登上新聞版面。
董事長不禁疑惑:「公司不是每年都有內部稽核嗎?為什麼這些問題都沒有發現?」
這是很多上市櫃公司的通病。
內部稽核同仁往往只檢查人事作業有沒有符合公司規定,卻沒有確認公司規定及執行結果是否符合勞動法令。
我建議上市櫃公司應將「勞動法令遵循」全面整合進既有「薪工循環」,讓勞資風險從人資部門的行政問題,提升為董事會必須監督的公司治理議題。
勞動法令遵循教育訓練、合理管理&霸凌界線劃分、申訴處理&調查人員實際演練工作坊、董事會成員進修時數認證、職場霸凌性騷擾外部委員、PIP實例流程演練工作坊、訴訟調解程序代理請洽:業鑫法律事務所窗口(電話02-25156822)官網https://www.yesinlaw.com
關鍵字:薪工循環、勞動法令遵循、上市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董事會公司治理、勞動基準法、職場霸凌防治、AI人力調整、勞資風險管理
具體而言,上市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人資長應掌握以下三件事。
一、薪工循環不只是算薪水金額對不對,更是企業勞動法遵的第一道防線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薪工循環包括僱用、職務輪調、請假、排班、加班、辭退、訓練、退休、決定薪資率、計時、計算薪津總額、計算薪資稅及各項代扣款、設置薪資紀錄、支付薪資、考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
也就是說從員工進公司第一天,到離職最後一天,勞動契約關係成立生效後的各個階段,都在薪工循環查核範圍內。
更重要的是,同準則第3條明定,相關法令規章的遵循,本來就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目標。
因此,公司經營階層應該要求內部稽核同仁回答下列三個問題:
第一,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制度及人事管理辦法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產業需求?
第二,各級主管實際執行時,有沒有以勞動法遵作為基礎?
第三,如發現有違法風險時,有沒有改善及追蹤機制?
例如,公司規定加班必須事先申請,但主管明知員工持續工作,卻因為該員沒有事先填寫加班單申請而拒絕核准給付加班費。
這時,即使主管的主張完全符合公司內部規定,公司仍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加班費給付義務而被裁罰。
這就是「合乎程序」不等於「合法」。
企業真正需要的,是把勞動法遵內建於內部控制程序中,而不是等到勞資爭議發生後,才匆忙請律師救火。
二、從薪資、績效到資遣,公司應要求稽核人員掌握五大高風險領域
我建議上市櫃公司採取風險導向稽核,優先檢查五個領域。
第一,工時與加班費。
交叉比對出勤紀錄、加班申請、薪資給付及其他工作紀錄,辨識未依法認列工時或短付加班費的風險。
第二,績效考核與PIP。
檢查績效標準是否客觀、員工是否獲得合理改善機會,以及績效改善計畫是否遭到濫用。
第三,資遣解僱與懲戒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對終止勞動契約事由,設有嚴格的法定要件。
尤其依第11條第5款主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應審慎評估該員不適任的具體事證、改善措施及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
第四,職場霸凌與性騷擾。
內部稽核不能只確認公司有沒有申訴信箱,更要檢查預防、受理、調查、迴避、保護及改善程序是否符合適用法令並有效運作。
第五,AI導入與人力調整。
AI人工智能確實可以大幅降低企業的人力需求,但當企業大規模使用AI Agent取代行政作業,決定縮減人力時,必須區分《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的業務性質變更,與第5款的不能勝任工作的要件。
這兩種事由法律要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尤其不能因為資深員工不熟悉AI工具,就直接認定不能勝任工作。
企業應檢查是否提供必要訓練、合理改善機會,以及依法應評估的轉任或安置措施。
這五大領域,正是未來企業勞資糾紛、訴訟及勞檢行政裁罰的主要風險來源。
三、讓董事會看得見風險:建立勞動法遵的三道防線
董總當然不需要也不可能親自審查每張加班申請單,也不需要介入每件勞資爭議細節。
真正重要的是建立制度,讓風險能被發現、被預防、被處理、被追蹤。
我建議採取「三道防線」:
第一道防線是人資與各級主管,負責合法執行人事管理,建立勞動法遵基礎。
第二道防線是法務、法遵及職安部門,負責提供法律實務標準並監控操作面風險。
第三道防線是內部稽核,獨立檢查制度設計及勞動法遵是否確實落實執行。
具體做法,是在現有薪工循環增設「勞動法令遵循及勞資關係風險管理」控制作業,建立勞動法遵風險控制矩陣。
例如,將高風險資遣個案、大量解僱、高階主管解僱、重大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及AI人力重整,列為須依風險程度進行事前法律審查的事項。
同時,建立關鍵風險指標,包括異常加班、違法資遣風險、重複申訴案件及勞動檢查缺失。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4條,內部稽核發現的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並至少按季追蹤至改善為止。
重大勞動法遵風險,更應透過適當的通報機制,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及時掌握。
如此,董事會收到的就不再只是「薪工循環稽核完成」的報告,而是能夠真正辨識企業風險的治理資訊。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不要讓完美的稽核報告,掩蓋違法的人事管理
我經常提醒企業經營者:
公司制度完整,不代表制度合法;主管完成簽核,不代表決策合法;內部稽核沒有發現缺失,更不代表公司不存在勞動法遵風險。
對董事長與總經理而言,勞動法遵不是人資部門的小事,而是可能影響業務、財務、商譽、ESG表現、公司治理及RBA稽核的重大經營風險。
尤其在AI快速改變工作模式的今天,企業更需要把法律風險管理從事後補救,提前到制度設計與人事決策之前。
我建議董事長在下一次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議中,要求內部稽核主管與人資長共同提出一份「薪工循環勞動法遵風險盤點報告」,檢查公司是否已將工時、薪資、績效、資遣、職場霸凌、性騷擾及AI人力調整納入內部控制。
真正優良的公司治理,不是等違法事件發生後才追究責任,而是建立能夠及早發現問題、預防違法的制度。
下次當您的稽核主管向董事會報告「薪工循環內部控制有效」時,您會不會追問一句:「我們確認的是人事作業符合公司規定,還是已經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的重要人事管理措施確實符合勞動法令?」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