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Search

明知他不會日語,卻叫他接待只會日語的大客戶?主管小心:不可能任務加上考績威脅,可能不是磨練,而是「權力欺壓」

「我是主管,指派員工挑戰高難度任務,不也是培養人才嗎?」

「業務就是要拿訂單,做不到就影響考績,有什麼不對?」

主管當然有權設定目標、分配工作,也可以要求績效不佳的員工改善。但如果主管明知員工欠缺完成任務最基本的能力或資源,仍刻意交付幾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再以考績、獎金甚至去留威脅:「做不到,你就知道了」,這就可能從績效管理跨進【職場霸凌】的法律風險。

假設藍海公司總公司通知綠島分公司:來自日本重要客戶伊通園公司藤原會長即將到訪,而且特別提醒「客戶只會說日語」,希望分公司安排適當人員接待。

綠島分公司經理收到通知後,想到業績長年墊底的業務員趙阿民。

偏偏趙阿民從來沒有學過日語。

經理卻說:「阿民,這次伊通園藤原會長抵達綠島後的行程就交給你囉。你不是一直說想證明自己嗎?記得給我帶一張大單回來,否則年底考績你自己看著辦。」

不提供翻譯、不安排懂日語的同仁協助,也沒有任何事前訓練。

如果背後目的不是合理培養工作能力,而是明知員工辦不到,刻意讓他失敗,再拿失敗作為低考績的理由,就可能進入《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二條所列「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的審查範圍。

真正要問的不是:「主管可不可以交辦困難工作?」

而是:「這個任務究竟是合理的工作挑戰,還是故意製造失敗情境的陷阱?」

勞動法令遵循教育訓練、董事會成員進修時數認證、職場霸凌性騷擾外部委員、訴訟調解程序代理請洽:業鑫法律事務所窗口(電話02-25156822)官網https://www.yesinlaw.com

第一,困難任務不等於霸凌,關鍵在於有沒有合理的「成功可能性」

企業經營不可能只交辦員工百分之百做得到的工作。

如果所有工作都必須符合員工既有能力,企業就不需要人才培育、職務輪調,也不會有stretch goal。

所以【權力欺壓】不能被誤解成「主管不能給員工合理的成長壓力」。

真正的法律問題,是主管是否利用【權勢關係】,刻意設定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者分派與員工能力明顯不符的工作。

回到業務員趙阿民的例子。

如果公司希望培養他的國際業務能力,安排他接待日本客戶,同時提供專業口譯、日語同仁陪同、客戶背景資料、產品簡報及事前演練,即使任務困難,仍可能具有合理的【業務目的】與人才培育意義。

但是,如果主管明知藤原會長只會日語,也明知趙阿民完全不懂日語,卻故意不提供任何協助,還要求「一定要拿回大額訂單」,法律評價就完全不同。

因為此時真正值得調查的,是主管到底期待趙阿民「成功」,還是期待他「失敗」。

【合理管理】是在提高員工成功的可能性;刻意刁難則可能是在設計員工失敗的條件。

這也是調查小組在調查看到異常工作指派時,第一個應該追問的問題。

第二,最危險的不是「任務很難」,而是主管把不可能任務與考績大權綁在一起

本案真正讓風險大幅升高的一句話,是:

「拿不到大單,年底考績你自己看著辦。」

因為主管不只分配工作,通常還掌握【考績權】、獎金、升遷、工作配置甚至PIP等管理工具。

當一個掌握結果評價權的人,同時刻意創造極不合理的失敗條件,再以失敗結果處罰員工,就可能形成非常典型的權力問題。

例如,其他同仁接待外國客戶都有翻譯,只有趙阿民沒有。

其他業務的年度目標依歷史交易額設定,只有趙阿民突然被要求取得遠高於平均值的大額訂單。

甚至主管先在Email寫下「這次沒拿到訂單年底考績就不用說了」,事後再把「未成功開發藤原會長的訂單」列入低考績理由。

這些資料一旦進入【職場霸凌申訴調查程序】,調查人員就不會只看最後有沒有訂單,而會追問:業績目標怎麼訂的?其他人的標準是什麼?員工取得哪些資源?主管是否知道語言障礙?為什麼選擇指派趙阿民?

這就是【比例原則】與業務必要合理性的檢驗。

主管不能只用一句「我是為了激勵他」取代客觀證據。

尤其當不合理任務反覆發生,逐漸形成「永遠給他最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再證明他能力最差」的【持續性】模式,企業面對的就可能不再只是績效爭議。

第三,工作績效最差的人,可以被嚴格管理,但不能因此成為「欺壓」的對象

這是企業最容易產生的盲點。

「趙阿民本來績效就很差啊!」

這句話不能直接替主管免責。

員工績效不好,公司當然可以要求改善,甚至在符合法令及公司制度的前提下採取PIP、調職或其他管理措施。

但正因為他是績效墊底者,主管更需要把「原本就不好」與「後來被刻意製造失敗」分開。

專業HR及調查小組應建立【證據鏈】:趙阿民過去的績效如何?日語能力是否為原職務必要條件?總公司通知內容為何?其他業務接待外國客戶時,公司通常提供哪些資源?主管為何選派他?大額訂單的目標如何計算?考績威脅是否留下Email、LINE或證人?

如果調查發現主管曾說:「他不是很會抱怨公司嗎?這次就讓他去丟臉」,案件的主觀動機當然又完全不同。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所列行為樣態,本來就不是看到其中一項便機械式認定霸凌成立,仍須回到事件背景、頻率、場所、動機、目的及職場霸凌完整法定要件綜合判斷。

但這也正是【勞動法遵】的重要意義:公司不能因為被針對的是一個績效不好的員工,就降低對主管權力使用的檢驗標準。

因為管理低績效,需要的是更精準的制度,不是更任性的權力。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明知員工不會日語,卻要求他接待只會日語的日本大客戶,會不會因此就成立職場霸凌?

不能只憑這一件事情下結論。

企業仍須檢查完整法定要件,包括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合理範圍、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或情節重大,以及是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

但主管們一定要理解一條重要界線:

「善意給員工合理挑戰」與「惡意設計員工失敗」,完全是兩回事。

好的主管會說:「這個日本客戶很重要,我安排翻譯陪你,你先準備產品簡報,我們一起演練,希望你藉此突破。」

有問題的主管卻可能說:「你不是業績最差嗎?這個只會日語的客戶給你,拿不到訂單年底考績就完蛋。」

前者是在培養人才;後者就可能涉及【不合理工作目標】與權力欺壓。

企業真正成熟的【企業人資管理】,不是要求主管降低績效標準,而是要求每一個績效標準都必須具有業務目的、必要合理基礎與達成可能;不是不准主管給壓力,而是不允許主管利用考績、升遷與工作分配權,故意把員工推進一場注定失敗的比賽。

因為最危險的管理,不是目標很高,而是主管早已設定員工不可能成功,卻仍把預期中的失敗結果寫進考績評分項目內。

當下一位主管準備把一項明知員工欠缺基本能力、又不提供任何必要資源的不可能任務交出去,並補上一句「做不到年底考績就知道」時,您的公司能不能辨識這究竟是在培養人才,還是在製造下一件【權力欺壓】的職場霸凌申訴?

 
 
 

Recent Posts

See All
主管不讓業績墊底員工受訓,還騙他「大家出國玩」?小心!封鎖資訊也可能是職場霸凌

「他業績都已經墊底了,公司花錢讓他上新產品課程有什麼用?」 「我是主管,本來就可以決定誰去受訓吧?」 如果主管因為特定員工業績不佳,就刻意封鎖工作資訊、提供假消息,讓特定員工失去完成工作或改善績效的機會,事情恐怕就不是單純的合法行使主管職權範圍內,合理必要的教育訓練資源分配。 假設藍海公司總公司即將推出一項重要新產品,通知綠島分公司:「請全體業務同仁回總公司接受兩天產品訓練。」 綠島分公司吳經理收

 
 
 

Comments


業鑫法律事務所

地址:104 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71號15樓
電話:886 2 2515 6822
傳真:886 2 2515 6833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