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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30萬的保命文】資遣費晚給幾天沒關係?錯!一張罰單直接讓你哭出來!
1. 別再相信「罰兩萬」的都市傳說 老闆及HR們醒醒! 不管是勞退舊制還是新制下,資遣費一旦出包遲給,不管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起跳價直接就是新台幣30萬元!而非舊法的2萬元! 2. 30萬是「地板價」,沒有折扣空間 勞退條例第45-1條及勞動基準法第78條是非常保護被資遣勞工的超級霸王條款。只要確認你違法(少給或晚給),勞動局開出的罰單直接就是30萬起跳,最高可罰150萬。沒有什麼「初犯輕罰」、沒有「情有可原」,行政機關想幫你打折都沒權限。一張罰單抵掉一位高管好幾個月薪水,痛不痛? 3. 「配合發薪日」是地雷!死線就是30天 法條規定得清清楚楚:「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很多HR習慣為了方便,等到下個月5號或10號發薪日再一起匯。請記住,只要超過離職日30天,就算你給了,還是違法!遲到一天,代價就是30萬,資金周轉再緊也不能省這條。 4. 私下喬好也沒用!公法義務不能免 「員工同意分期付款不行嗎?」不行!這是國家規定的強行法規。即便勞工好心簽了切結書同意延後拿,勞檢一來,那張紙就是廢紙。政府罰的是你「違反
finance247
Jan 282 min read
以為付錢就能隨便資遣?職場最常踩到的法律地雷!
「我已經付資遣費給離職員工了,為什麼他還能上法院告我,然後我還敗訴?」 一位熟悉多年的中小企業老闆滿臉不解且帶著對司法不諒解的情緒問我上述問題。 這是另一個常見的勞動法認知誤區。 別再相信「付資遣費就能叫人走」這種鬼話了!台灣勞動法對解僱的規範比你想得更嚴格。踩錯一步,賠上的不只是錢,還有管理的尊嚴。以下 7 點職場生存法則,不懂真的會虧大! 1.資遣費不是「解僱吃到飽餐券」 很多老闆誤以為:「我有付資遣費加預告工資,為什麼不能叫他走?」大錯特錯!資遣費是合法分手的「補償」,絕不是花錢買解僱權的「門票」。如果沒有符合法定事由(如虧損、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等)給再多錢,這個解僱在法律上依然「無效」! 2.解僱是職場的「死刑」,不能隨便判 法院有一個天條叫「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思是雇主必須證明:我是不得已的,已經警告過、提供改善期限、輔導過、訓練過、甚至想調職安置都沒辦法了,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解僱。如果你跳過中間的過程直接砍人,法官通常不會買單。 3.員工表現爛?沒做「PIP」或其他證明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就資遣必死 覺得員工「不能勝任」?口說
finance247
Jan 283 min read
以為高薪低報是省錢?律師揭密:入境日本填寫刑案紀錄再也不能勾「無」!
1. 省幾百塊保費,換來「10倍」罰單 很多老闆以為把投保薪資報低,每個月省下幾百元是「精打細算」。錯!一旦被勞保局查到(現在稅務資料都有連線勾稽),勞保罰 4 倍、就業保險罰 10 倍!你以為省下的錢,其實連繳一張罰單都不夠。這是最笨的數學題。 2.發生職災,賠償金讓你懷疑人生 「以多報少」最可怕的不是罰款,而是「賠償」。員工若不幸職災或身故,勞保局只按你「低報」的金額給付,中間少給的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差額,全部要由公司「全額補足」。一場意外,可能直接吃掉公司整年的獲利。 3. 小心!你正在面對刑事責任 別以為這只是行政疏失!在申報表上填寫不實薪資,法律上構成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 339 條「詐欺得利罪」。為了省那一點錢,讓負責人背上刑事前科、甚至面臨牢獄之災,出國到日本玩,入境要誠實填寫這些刑案紀錄,這筆交易真的划算嗎? 4. 簽「切結書」也沒用,別再自欺欺人 「是員工自己說有債務,不能報稅否則會被法院扣押,想拿現金,願意低報的!」我聽過無數老闆這樣辯解。但我必須告訴你:勞保是強制規定,不能用私人契約排除。員工簽的同
finance247
Jan 232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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