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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請注意)離職程序相關辦法執行要點

Jan 19
2 min read

勞資關係是最好的模式就是好聚好散。

如何做到「好散」,離職程序是重中之重。

理想的離職程序辦法應該具備下列事項:

1. 離職及終止時間

明確載明最後工作日與勞保退保日,離職日通常為契約終止當天,務必確保離職申請單經主管簽核,以書面形式留存作為雙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正式依據。

2. 預告期間

依《勞基法》15、16條規定,年資3個月至1年需10天前預告;1至3年需20天;3年以上需30天。遵守預告期能讓公司安排接替人選,確保人力調度平順,避免因突發離職造成損失。

3. 交接事項

須完成硬體設備(電腦、門禁卡)歸還及工作進度清冊。建議條列式說明未完成之工作待辦事項、檔案存放路徑與外部聯繫窗口。辦妥交接並取得主管簽署之交接清單,是確保離職後無後顧之憂的重要保障。

4. 工資、未休特休、加班費結算

雇主應結清截至離職日之薪資。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應折算工資(不論離職原因),過往未結算之加班費也須一併給付,應於離職日或原約定發薪日發放,建議勞資雙方仔細核對明細。

5. 差旅費、代墊款結算

離職前需將所有代表公司支出的代墊款、出差旅費憑證(如發票、收據)繳回財務部。確保所有報支流程已進入審核階段,避免離職後因單據不齊或對象不明導致款項無法核銷,造成任一方財務損失,甚至衍生不必要糾紛。

6. 保密義務

員工在職期間獲悉之公司商業機密、客戶名單及技術專利,於離職後仍負有保密責任。若契約中有保密協議,務必再次確認範圍與期限。洩漏機密恐面臨民刑事損害賠償,應謹慎確認員工個人手機、電腦等設備或雲端硬碟中的公司資料是否均已返還並刪除。

7. 是否觸發競業禁止條款

確認勞動契約是否包含競業禁止約定。合法條款需符合: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職位能接觸秘密、限制期間最長兩年、區域與內容合理,且最重要的,雇主必須提供至少半薪的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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