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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新制下主管最重要的能力,叫做「界線感」

7 hours ago
4 min read

「我是主管,難道連員工都不能管嗎?」

最近談到【職場霸凌】議題,我最常聽到主管提出這個抱怨。

我的回答總是:當然不是。

公司主管可以要求績效、追蹤工作進度、糾正錯誤、分配工作,甚至在符合勞動法令與公司制度的前提下進行考核、調職或懲戒。這些都是企業主管正常的【管理權】。

但真正的問題並不是「能不能管」,而是「你可以管到哪一條界線為止」。

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新制,把一條非常重要的界線寫進法律: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就可能構成職場霸凌;情節重大者,甚至不必反覆發生。

所以,我認為新法時代主管最需要重新學習的一門管理課,不是績效管理,而是「界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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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可以管理工作,但請謹記「對事不對人」

主管在新法制度下必須畫下的第一條界線,是區分「工作要求」與「人格評價」。

部屬報告寫錯,你可以要求重寫;專案延誤,可以要求說明原因;績效不佳,可以訂改善目標。

但是:「你到底有沒有腦袋?」「這種程度也敢領這個薪水?」「全公司就你最麻煩。」這些話已經逾越工作績效的範疇,而是在否定下屬的【人格尊嚴】。

這也是主管最容易踩到的紅線:原本只是處理一件工作上的錯誤,最後卻變成公開羞辱、貼標籤、嘲諷能力甚至攻擊人格。

法律真正要問的是:這個管理行為究竟有沒有【目的正當性】?手段是否具有【業務必要性】?整體而言是否具有【合理性】?

就準則規定意旨而言,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原則上難以認定為職場霸凌;但設定過高目標、要求短時間內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就可能跨越法律界線。

企業主管必須謹記:

「批評事情,不要羞辱人;處理績效,不要處理人格。」

這就是建立界線感的第一課。

二、主管因為工作知道很多事,不代表什麼事情都可以問、都可以說

第二條界線,是【個人隱私】。

主管可能知道員工請病假的原因、家庭狀況、婚姻情形、懷孕資訊、心理壓力、財務困難,甚至知道某位員工正在使用公司提供的EAP心理諮商。

但是,「因職務而知悉」不等於「取得自由使用權」。

例如員工最近頻繁請假,主管真正應該關心的是:「工作如何代理?是否需要公司提供協助?」而不是在會議上追問:「你到底得什麼病?」更不是在群組裡告訴其他同事:「他最近精神狀況有問題,大家多包容。」

又例如員工工作表現下降,主管可以討論績效問題,但不應把員工婚姻、感情、家庭、生育計畫拿來評論,更不應把這些私人資訊當成嘲諷、孤立或管理施壓的工具。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甚至直接把「刻意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列入判斷職場霸凌時應綜合審酌的情形;同時要求雇主提供免於職場霸凌的工作環境,並確實維護相關人員隱私。

所以主管每次想追問員工私人事務以前,都應先問自己:

「我想知道的這件事情,對完成工作真的有必要嗎?」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停在脫口而出之前,不要真的問出來。

三、真正好的界線感,是權力愈大,愈知道什麼事情不能做

職場霸凌案件最危險的地方,往往不是主管不知道自己有權力,而是主管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力有多大」。

主管只是在會議上說一句:「這個人最近狀況很多。」

但下屬聽到的可能是:「老闆已經對他有意見。」

主管只是把某位員工移出群組;員工感受到的可能是被孤立。

主管只是晚上十一點傳一句「明早給我」;部屬面對的卻可能是一個根本不敢拒絕的命令。

所以管理權不能只看「我有沒有權利要求」,還要看權力落在對方身上產生什麼效果。

每次主管採取比較強烈的管理手段前,可以先問三個問題:

第一,這件事情與工作目的有沒有直接關係?

第二,有沒有對部署干擾影響較小、但一樣可以達成目的的方法?

第三,如果今天所有LINE紀錄、Email、會議錄音都交給外部調查委員,我還能不能很有信心地說,這是在解決工作問題,而不是在懲罰、羞辱或控制某一個人?

職場霸凌新制下,好的主管不是不能運用管理職權,而是讓部屬知道:你可以要求我把工作做好,但不會因為握有考核、升遷、調職或獎金的權力,就侵入我的人格與生活。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我認為「界線感」將會成為職場霸凌新法時代,非常重要的主管能力。

企業最需要教育主管的,不應只是「哪些話不能講」,而是建立一套思考模式:

管理工作,不管理人格;要求績效,不羞辱尊嚴;關心員工,不侵犯隱私;行使權力,不利用權勢。

真正合法合理的管理,是主管知道自己手上有權力,卻仍然知道應該在哪條界線前停下來。

HR不妨在這個禮拜開始,把主管教育訓練中的每一個管理案例重新檢查一次:如果我們把這些Email、LINE訊息、績效面談紀錄與會議上的每一句話全部攤在外部調查委員面前,我們的主管還能清楚證明,自己是在「管理工作」,而不是已經跨越了他人的人格尊嚴與隱私界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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