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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鑫勞動電子報第四十一期(2020.04)

Jul 23, 2025
1 min read

Updated: Jul 24, 2025

修法快訊:增訂勞基法第80-1條與修訂勞動檢查法第3、4、7、33、35條,作為主管機關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處分期日及違反條文依據,並對規避勞檢者按次處罰


修法快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109.04.06 修正第 2、15 條條文


重要判決:華經資訊案,雇主消極而不積極拒絕員工加班,亦算同意加班,雇主必須給付加班費

➢ 判決字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


勞工到職日,雇主即應申報勞保、就業保險、健保、勞退,及違反的罰則


勞動事件法施行半年,目前在訴訟中勞動事件法37條、38條的推定,雇主有負擔更多舉證責任的趨勢


陳業鑫所長提醒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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