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鑫勞動電子報第二十三期(2018.11)finance247Jul 23, 20251 min readUpdated: Jul 24, 2025新聞快報:勞動事件法、就業服務法部分修正條文於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已於107.11.30施行)主題企劃:勞動法令對於特殊勞工之相關規定2018.11.30181204 - 業鑫勞動電子報第二十三期.pdfDownload PDF • 241KB
老闆逼你「刷臉」打卡?拒絕就被記曠職?7個你必須知道的「臉部個資」生存法則! Q:貴公司的門禁打卡系統是否未取得員工合法同意強制刷臉辨識? 「陳律師,最近我們公司引進生物辨識系統,可以用每個員工的臉部辨識,作為門禁及打卡之用,但是有員工不同意提供臉部特徵資訊,認為這是侵犯各自的行為,請問我們公司真的不能直接這樣做嗎?」 一位零售業公司人資同仁問我這個問題。 其實自然人的「特徵」,本來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個資之一,因此利
2026.1.1實施的育嬰留停及家庭照顧假新制1.育嬰留停以「日」請: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即六個月總日數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30日;雙親合計可以請60日,並仍可以請領8成薪資補貼。 2.家庭照顧得以「時」請: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未來開放勞工以「小時」為單位申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最多56小時
哪些情況老闆可以不經預告、不給資遣費直接開除員工?1.員工虛報與工作有關的資歷、學經歷資訊 2.對老闆、主管或同事言語辱罵甚至打人 3.涉及刑案(如酒駕、詐騙、毒品)被判刑確定,法官沒有給緩刑,也沒有准易科罰金,員工必須入監服刑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例如違反公司誠信規定收受回扣等 5. 故意破壞公司的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如公務車等,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秘密、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損害 6.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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