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調查委員找律師還是心理師?真正該問的,不是「哪個專業比較厲害」,而是「這個案件需要誰」
「公司發生職場霸凌申訴,要找外部委員了,到底找律師還是心理師?」
「律師比較懂法律,但心理師是不是比較懂霸凌?」
2026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施行後,成為各公司職場霸凌專責處理單位非常實際的一道選擇題。
但這道題如果一開始就問「律師還是心理師比較適合」,其實已經問錯了。
先講結論:法律沒有規定外部調查委員只能由律師或心理師擔任。依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外部成員可考量具有法律、心理諮商或其他專業領域及相關事務處理經驗之人員;外部專業人士則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
所以,真正適任的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成員,不是問「哪一種職業最好」,而是先分析案件性質,再決定需要什麼外部委員專業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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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律師與心理師不是二選一,先看案件核心爭點在哪裡
職場霸凌調查,本質上不是心理治療,也不是針鋒相對的對抗性訴訟程序。
它是一個結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勞動法令、組織管理及身心健康安全風險控制的專業程序。
如果案件爭點集中在主管是否逾越管理權、PIP是否合法合理、考績與調職是否具有業務必要性、證據如何評價、程序如何進行,以及行為是否符合職場霸凌法定要件,具有勞動法專業及調查經驗的律師,通常能在【法律適用】、【證據判斷】【事實認定】【構成要件該當比對】與嚴控【程序正義】上發揮重要功能。
因為職場霸凌最後不是只問「申訴人有沒有受到傷害」,而是必須逐一檢驗:是否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是否具有持續性或情節重大?是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
勞動部的指引也明確說明,職場霸凌須經調查程序,判斷法定要件是否具備。
但有些案件的核心,可能高度涉及心理控制、群體孤立、長期貶抑、創傷反應、身心健康影響,甚至當事人在訪談過程中已出現高度情緒反應。
此時具有職場議題經驗的心理專業人員,可能對【心理健康】、互動模式及訪談溝通提供不同的重要觀察。
所以不要問「律師好還是心理師好」。
應該問:「這個案件最難判斷的問題到底是什麼?」
也許是專業勞動法律師+心理諮商師的組合會更適合處理這種類型的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第二,真正重要的資格,不只是名片上的title,而是「知不知道如何專業地調查職場霸凌?」
這是企業最容易忽略的一件事。
會進行訴訟的律師,不當然會做職場霸凌調查;擅長心理諮商的心理師,也不當然熟悉勞動法上的職場霸凌成立要件。
專業資格與【調查能力】,是兩件事情。
勞動部的制度設計也不是單純以職業別畫線。依指導手冊,調查小組的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並建議依事件行為樣態,就專業性與獨立性選擇適合人員。
這個建議對公司建立勞動法遵文化非常重要。
因為真正優秀的外部委員,必須知道怎麼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證人;怎麼建立時間軸;怎麼辨識陳述中的矛盾;怎麼交叉比對Email、LINE、Teams、考績、排班及會議紀錄;怎麼區分客觀事實、主觀感受與專業判斷;最後還要能把證據與法定要件連結,寫出可以被外部檢驗的【調查報告】。
更重要的是,調查委員不能先有答案再找證據。
擔任調查委員的律師不能因為習慣訴訟攻防,就把職場霸凌調查變成交互詰問;心理諮商專業人員也不能因為重視同理當事人感受,就直接把「感受到傷害」等同「法律上霸凌成立」。
調查者的角色不是申訴人的代理人,也不是被申訴主管的辯護人。
真正需要的是【客觀公正】。
第三,公司真正該做的是「案件配專業」,而不是固定找同一種人
大型企業最好的制度是建立跨專業的【外部調查委員】人才庫。
收到申訴案件後,先做爭點盤點。
高度涉及管理權、考績、PIP、調職、解僱及法律要件的案件,可以借重勞動法律專業律師。
高度涉及長期孤立、精神控制、身心健康影響或特殊訪談需求的案件,可以配置具有相關經驗的心理諮商師。
涉及複雜組織政治、團隊文化、矩陣式管理、跨國管理或大量員工訪談時,甚至可能需要具有大型集團企業董事會成員、高階主管、人力資源、組織管理等人員。
勞動部目前建置的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本身就是朝法律、心理、人力資源及相關實務經驗的多元專業方向設計。
對企業而言,外部委員最大的價值之一,就是提供【調查獨立性】。
如果調查結果將來進入勞動檢查、勞資爭議民事訴訟,甚至演變成上媒體的公關危機事件,公司真正需要回答的,不只是「我們有找外部專家」,而是:「為什麼這個案件選這些人?他們的專業如何對應案件爭點?調查程序能不能經得起檢驗?調查小組能否對外界進行懇切而專業的說明?」
這才是【職場霸凌防治】真正進入公司治理層次的問題。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外部調查委員到底應該找律師還是心理師?
我的答案是:不要先選職業,先看案件性質。
偏重法律爭點,強化法律專業背景;心理健康及互動模式複雜,就配置適當心理專業;組織管理問題突出,也可以納入人資或勞資關係相關專業。真正重要的從來不是委員名片上印了什麼頭銜,而是這個調查團隊是否同時具備專業、經驗、獨立性與判斷能力。
尤其企業負責人要理解,找外部委員不是「找一個人幫公司背書」。
如果公司決策當局已經決定「這個主管很重要,最好調查不成立」,再找一位外部委員來完成預定答案;或者反過來,公司迫於輿論甚至網路社群媒體壓力,希望外部委員「最好認定成立」,這都失去了外部委員介入職場霸凌調查制度真正的意義。
成熟的【勞動法遵】文化應該是讓案件決定專業組合,讓證據決定事實,讓事實接受法律要件的檢驗,最後讓調查結果無論成立或不成立,都能清楚回答「為什麼」。
所以,當下一件涉及高階主管、數十封Email、績效考核爭議、員工心理健康影響,又可能進入勞檢與法院的職場霸凌案件送到董事長、總經理桌上時,您的第一個問題還會是「找律師還是心理師比較便宜」,還是「這個案件需要什麼樣的專業組合,才能做出一份真正經得起檢驗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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