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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員工沒報加班,公司就沒責任!一紙過勞職災判決,讓企業付出1,228萬元的慘痛代價


企業經營最大的風險,很多時候不是外部市場競爭,而是內部工時管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近一則判決,再次向所有企業經營者、人資主管及各級主管敲響警鐘:如果公司沒有真正做好 工時管理、工作負荷管理 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即使員工沒有正式申請加班,公司仍可能因被認定為過勞職災而負擔鉅額賠償責任。

本案中,一名品牌副理到職不到四個月,即因急性腦中風造成永久失能。法院最終認定,公司違反保護勞工健康義務,判決應賠償超過1,228萬元。

對所有企業而言,真正該注意的,不只是有沒有支付加班費,而是是否真正落實 勞動法遵、工時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過勞預防、風險管理。

勞動法令遵循教育訓練、董事會成員進修時數認證、職場霸凌性騷擾外部委員、訴訟調解程序代理請洽:業鑫法律事務所窗口(電話02-25156822)官網https://www.yesinlaw.com

第一,公司不能只看「核准加班」,而要管理「實際工作時間」

本案最值得企業警惕的是,被告主張公司正式核准的加班只有49小時,其餘都是員工自行工作,因此不應算作加班。

然而法院並沒有接受這項主張。

法院認為,只要員工確實提供勞務,即使沒有完成公司加班申請程序,仍可能屬於工作時間。例如打卡後仍留在公司工作、活動前後準備與收尾、主管利用LINE於下班後交辦事項,以及公司要求假日參加專業課程等,都可能納入工作負荷評估。

法院更強調,判斷是否屬於過勞職災,與是否依法請領加班費,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換句話說,公司不能把「沒有申請加班」當成免責理由。

真正重要的是,公司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員工長時間處於工作狀態。

第二,法院看的不只是工時,更是整體工作負荷

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沒有超過加班時數上限,就沒有法律風險。

事實上,本件判決再次凸顯,法院採取的判斷標準是整體工作負荷。判決用語是「非僅有長時間勞動方構成,如有精神、身體負荷過大時,亦應包括在內」。

法院除了檢視實際工作時數外,更進一步考量員工是否剛到職即承擔大量專案、是否需要高度專業知識、是否負責大型活動、是否承受期限壓力、是否須以外語即席口譯、是否長期晚間工作、是否連續多日沒有充分休息,以及心理壓力是否持續累積。法院調查甚至發現,公司希望員工能儘速暸解葡萄酒,並補助課程費用,讓員工於假日時間參加WSET L1品酒課程,這些看似好意讓員工儘速進入工作狀況的督促措施,也被認為是壓死駱駝的稻草之一。

法院也認為,即使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認定約97小時,未完全達到過勞認定指引100小時門檻,但綜合精神負荷、短期工作過重、工作型態等因素,仍足以認定工作與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代表企業真正要管理的,不只是工時數字,更包括工作量、工作內容、工作節奏及人力配置。

第三,公司最大的法律責任,源自於沒有及時介入管理

本案法院最重的一句話,不是員工工時很長,而是公司明知工作負荷過重,卻沒有採取任何改善措施。

判決指出,公司知道員工剛到職、經驗不足,仍密集安排大型活動;知道員工經常深夜下班,卻沒有調整工作量;甚至已有同事發現其身心狀況不佳並建議請假休息,公司仍未提供支援或減少工作負荷,因此已違反雇主保護勞工生命、身體及健康的法定義務。

對企業而言,真正的法律風險不是員工願不願意加班,而是主管是否持續放任高工時、高壓力、高負荷工作環境存在。

工時紀錄只是證據之一。

真正被法院檢驗的,是企業是否建立有效的健康監測制度、異常工時預警制度、主管通報制度,以及是否適時介入調整工作內容、人力配置與休息安排。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對職場健康保護要求日益提高,企業人資管理思維也必須同步升級。

真正重視勞工安全健康的企業,不是沒有加班,而是能夠證明自己持續監控 工時管理、工作負荷、健康風險、主管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過勞預防、出勤紀錄、工作分配及 勞動法令遵循 議題,並在員工出現異常徵兆時立即採取具體改善措施。

員工過勞,往往不只是工時過長,也可能涉及人力配置、目標設定、授權方式與組織文化。

如果貴公司有員工長時間工作且工作負荷繁重的現象,在此判決出現後,人資單位一定要馬上列為「重要且緊急」問題優先列入議程處理。

因為法院最後追究的,往往不是員工工作了多久,而是公司是否已盡到合理且積極的健康保護義務。

您的公司現在的工時管理制度,真的足以承受未來法院勞動法庭的關於過勞職災的合規檢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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