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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留職停薪制度(Leave of Absence) 注意事項

1.申請期限與核准權限:

法定留停須在法令期限前完成申請。特別留停或其他無規定者,須規定在預定生效日前某段合理時間(例如15日)前完成。

 2.申請需檢附證明文件,除依法應予留停者外,公司保有最終核准權。

 3.復職與職務調整:

 法定留停期滿復職,職缺將予保留並恢復原職。

 特別留停期滿復職原則同意,但公司可依「調動五原則」調整職務。

 若公司有法定資遣事由導致無法復職,須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資遣。

 4.勞健保與團保處理:

法定留停且依法可續保者,留停員工可查詢自付費用以決定是否續保。

非法定留停且依法不得續保者,將逕予退保。

選擇員工團保退保時,眷屬須一併退保;眷屬團保僅可選擇續保或退保,不可新加保。

 5.期滿復職與離職程序:

留停員工應於留停期限屆滿前一定時間(例如15日)聯繫主管或人資討論復職事宜,並於預定日出勤。

如不擬復職,留停員工應提出離職申請。

若留停期滿之次日仍未表達復職意願,視為自動請辭,須補辦離職手續。

 6.兼職限制與法律後果:

提醒留職停薪期間至其他公司任職,一經查證屬實,將依公司規定議處。

並嚴格規定公司將此行為視為屬重大違背勞工忠實、廉潔義務,公司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契約。

7.年資計算與獎金發放:

留停期間僱傭關係存續,但因未服勞務,年資原則不予併計(依法應併計者除外)。並請一併將年終獎金及紅利請領資格說明清楚。

8.提醒保密與智慧財產義務持續有效

所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營業秘密、個人資料、商業資訊等機密資訊的義務,不因留職停薪而失效,仍持續有效。

提醒留停期間禁止將任職期間知悉的機密資訊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自行使用(特別是新任職公司或競爭廠商)。

留停員工必須確保所有文件、資料、電子檔案等已完全交還予公司或指定人員,不可私自留存、拷貝或攜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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