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Search

公司濫用 PIP 的七種常見樣態

  • Writer: finance247
    finance247
  • Jan 19
  • 1 min read

1.目標設定不合理或無法達成:公司設定遠高於一般員工水準或職位要求的指標,使員工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達標,藉此作為後續解僱的理由。

2.改善期限過短:給予的改善時間明顯不足以完成所要求的任務或提升技能,例如要求在數天內完成需要數週的工作量。

 3.未提供必要的支援與資源:雖然名為「改善計畫」,但公司並未提供承諾的培訓、指導、人力協助或工具,使員工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

 4.選擇性執行或差別待遇:對於表現相似甚至更差的其他員工不採取 PIP,僅針對特定員工執行,顯示其目的並非為了整體績效提升。

 5.缺乏明確且客觀的衡量標準:考核指標模糊不清(例如僅註明「態度需改善」),讓主管可以憑主觀感受隨意判定員工是否達標。

 6.程序僅為「走過場」形式應付以利解僱:公司在啟動 PIP 前即已決定解僱,執行過程僅是為了符合《勞基法》中「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形式要求。

 7.刻意增加工作干擾或負擔:在執行 PIP 期間,額外指派大量非計畫內的工作,或縮短原有的溝通頻率,以此干擾員工達成改善目標。

 
 
 

Recent Posts

See All
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不等於成案:企業如何用制度守住職場霸凌程序防線?

「我很擔心職場霸凌專章新法上路後,不服主管管理的員工動輒提出霸凌申訴,大量湧入的申訴案件將癱瘓整個人資部門受理窗口的能量,請問有無解決之道?」 一位電子業上市公司人資長憂心忡忡問我上述問題。 這個問題其實主管機關勞動部也有考慮到,因此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中,授與申訴處理單位決定受理與否之權。 在企業治理的現場,「職場霸凌」從來不是抽象的道德問題,而是一個會直接衝擊組織運作的法律議題。當勞動部提出

 
 
 
破除資歷迷信:用「第一性原理」看穿職場真相

「因為以前都是這樣做的,為何這次被員工告?」、「業界大家也都是這麼處理啊,怎麼只有我被勞檢?」」 在我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看過很多企業主因勞資糾紛、經營不善或轉型失敗而走向訴訟。許多經營者在檢討問題時,習慣以過往經驗及業內案例來說嘴。每當聽到這類說法,我總會想起「第一性原理」。 兩千四百年前,一個希臘人在雅典城郊的呂克昂學園裡,面對一群追問"為什麼"的學生,說出了一句石破天驚的話——「任何推理,都必

 
 
 
「機車檔板要洗到可以舔舐的程度!」是職場霸凌嗎?

網路流傳著一段引發社會熱議的影片:基隆某派出所所長為了因應裝備檢查,在指導警員清洗警用機車時,不僅頻頻質問「學校沒有教嗎?」,更伸出手指抹過車牌與前擋板,隨後放入口中吸吮舔舐,甚至要求另一名警員全程錄影存證。事後,警局回應表示所長是「求好心切、示範動作不雅、指導態度欠佳」,並予以申誡處分。 許多企業主管看到這則新聞,心裡或許會有些忐忑:「我平常帶團隊也很嚴格,有時候求好心切難免語氣重了點,難道這樣

 
 
 

Comments


業鑫法律事務所

地址:104 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71號15樓
電話:886 2 2515 6822
傳真:886 2 2515 6833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