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職場霸凌教育訓練是公司被求償時的免責證明?
- finance247
- Jul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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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把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僅僅是當成勞動法遵例行公事。以為只要符合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的要求就可以交差。
但對公司來說,真正要看到的是另一層法律風險:一旦主管因管理失當、權力濫用或人格貶損,構成職場霸凌並造成員工損害,公司可能不只是被勞檢裁罰,還可能被受害員工或家屬依民法第188條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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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是職場霸凌高風險行為人,不只是普通受訓對象
職場霸凌常常發生在有考核權、指揮權、分派工作權的主管與部屬之間。公開羞辱、刻意冷凍、過度指派、不給資源、惡意逼退員工,表面上看似管理,實際上可能已跨越主管責任的界線。
公司若沒有針對主管安排職場霸凌行為樣態與合理管理界線、防治措施、教育訓練,就很難說自己已經事前提醒主管哪些管理行為不能做。
二、訓練紀錄是雇主主張選任監督的重要證據
民法第 188 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受害員工求償是否成立的重點,不只在於主管有沒有違法侵權,也在於雇主能不能證明自己對主管的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對人資而言,教育訓練不只是上課簽到表,而是公司日後主張注意義務與舉證免責的重要材料。課程內容若能涵蓋合理管理與霸凌行為樣態紅線、申訴管道、調查流程、保護措施與溝通技巧,就能讓公司在發生爭議時,不只是說「我們有辦過教育訓練」而已,而是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我們曾經教過、提醒過、要求過」,主管個人越界霸凌行為後果自負。
三、教育訓練不是免死金牌,但可以降低敗訴風險
主管受過訓練,不代表公司一定免責;但主管完全沒有受過訓練,公司要主張已盡監督注意義務,難度就會大幅提高。
特別是僱用員工員工人數30人以上的企業,本來就應依建立申訴管道、處理機制及分類教育訓練安排。當職場霸凌變成職安法、民事侵權、公司治理、ESG甚至RBA8.0規範交會的議題,人資主管必須把教育訓練從「年度課程」提升為「公司法遵風險防火牆」。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主管教育訓練最怕只講口號,不講實例;只講尊重,不講紅線;只留簽到紀錄,不留講授內容。
請各位人資主管回去檢查,公司是否已經把這些法律免責重點,真正放進主管職場霸凌防治訓練教材裡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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