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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及人資必看】績效最後一名就能直接解僱?別傻了!

Jan 19
2 min read

7大「末位淘汰」法律雷區,踩中一個賠到哭!

據聞META每半年檢討績效最後15-20%,並傳出裁員5%!

台灣也有很多老闆崇拜GE傑克·威爾許(Jack Welch)的「末位淘汰制」,以為把績效後段班砍掉就能提升競爭力。但在台灣勞動法庭上,這招通常會踢到鐵板!

陳業鑫律師告訴你為什麼:

1.考績最後一名 ≠ 不能勝任工作

別再迷信排名!法院看的是「絕對標準」而非「相對排名」。只要員工有達到職務的「基本要求」(例如及格分),就算他在菁英團隊裡排最後,也不能當作資遣理由。把資優班的最後一名開除?法官會直接告訴你:違法!

 2.不能勝任」要有證據

想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門檻超高!

雇主得舉證兩件事之一:客觀上「能力不足」(如業績長期未達標、錯誤率過高),或主觀上「消極怠工」(能做卻不想做),或二者皆有。

3.解僱是「最後手段」,PIP做了沒?

法院鐵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在按下資遣按鈕前,你有沒有給教育訓練?有沒有啟動績效改善計畫(PIP)?有沒有問過願不願意調職?

如果只是冷冰冰丟出一張解僱通知,完全沒給改善機會,準備敗訴賠錢吧!

4.別想用「懲戒解僱」省資遣費

想用《勞基法》第12條「開除」來省錢?大錯特錯!

這條是用來對付「重大違規」、「破壞信任」、「不誠信行為」或「故意搞破壞」的。單純績效不好、排名墊底,絕對不等於「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硬凹這條,最低限度要補發資遣費,最糟糕可能連薪水都要補到滿,還要讓員工回任。

5.理由不能像變色龍,說了就不能改

解僱當下理由就要講清楚!不能先用「業務緊縮」資遣,上法院發現站不住腳,才改口說員工「表現不好」。

這種「說變就變」的理由變更,法院通常不買單,直接判定解僱無效。事證相符才是上策,臨訟亂編理由是下下策。

6.假「縮編」真「淘汰」,法官看得懂

有些公司會用「業務緊縮」或「改組」來包裝末位淘汰。但法院會查:你是不是一邊裁員、一邊還在招募新人?虧損是否長期持續?如果只是想換血,卻無法證明「該員不適任」+「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這招在台灣行不通,別把法官當塑膠。

7.違法解僱的代價:人財兩失

一旦被法院認定違法解僱,後果很慘痛: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員工回來上班,你還得看他臉色)、補發官司期間所有薪水(白付錢),外加利息。聰明的管理者懂得用「合法管理」代替「粗暴裁員」,別為了省小錢,最後賠上商譽!

總結一句話: 在台灣,績效管理不等於「排名殺戮」。

做好PIP、保留員工表現考績及輔導紀錄,才是保護公司也尊重員工的雙贏之道!

覺得這篇實用嗎?分享給你身邊正在苦惱績效管理及被公司以「末位淘汰」為名行「違法解僱」之實而受害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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