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來了,先別急著裁員!Google首席經濟學家給企業的啟示:重新設計工作,比淘汰員工更重要
「AI將改變的工作,遠比它消滅的工作更多。」
這是Google首席經濟學家Fabien Curto Millet對人工智慧與就業市場的關鍵觀察。
米耶引用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大衛・奧特(David Autor)的研究指出:
「目前美國經濟體系中,大約60%的工作職位,在80年前根本不存在。」
米耶表示:
「科技通常是工作機會的淨創造者。」
例如,當個人電腦開始在美國普及時,打字機製造、傳統文書處理等產業與職務,總計減少約350萬個工作機會。
然而,同一波科技變革,也在電腦製造、資料分析等領域創造約1,900萬個新工作機會。
米耶引用Google同事詹姆斯・馬尼卡(James Manyika)的研究,說明科技進步雖然會淘汰部分職務,但也可能創造更多新的就業機會。
他預期,AI將帶來類似的影響。
例如,去年開始受到關注的一種新興職務——「前線部署工程師」(Forward-Deployed Engineer),就是AI所催生的新工作類型之一。
這類工程師通常直接與客戶或企業內部使用者合作,將AI技術導入實際業務場景,解決具體問題。
米耶認為,這可能只是AI未來創造更多新型態工作職位的早期訊號。
他指出,AI帶來最大的生產力提升,不是把AI工具塞進既有工作流程,而是徹底重新設計工作方式。未來管理者不僅要管理人類員工,還要管理AI代理(AI Agents)。
這項觀察,對台灣企業人資主管及各級主管具有重大啟示。
當AI可以處理採購、差旅安排、財務分析、合約審查,甚至客戶服務時,企業究竟應該減少人力,還是重新設計工作?
我的建議是:先重新設計工作,再協助員工轉型,適應AI時代的改變,最後實在沒辦法不得已才評估是否有裁員的必要。
因為依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導入AI本身不是法定資遣事由。企業不能只因為AI做得比較快、比較便宜,就認為可以合法解僱員工。
企業應該採取以下三個具體步驟。
一、先重新設計工作流程
假設某科技公司原有20名採購人員,導入AI代理後,供應商比價、訂單建立、交期追蹤及報表製作都能自動完成。
公司因此認為只需要10名採購人員,準備資遣另外10人。
這樣做是否合法?
首先必須釐清《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五種法定終止事由:
第1款:歇業或轉讓。
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
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企業導入AI,並不當然符合上述任何一款。
例如,AI使採購流程自動化,確實可能涉及第4款的業務性質變更,但企業仍須證明業務確實發生實質變化、具有減少人力的必要,而且沒有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單純提高效率、節省成本,並不足以直接推導出合法資遣的結論。
我建議HR建立「AI工作流程重設評估表」,逐一盤點:
哪些工作可以由AI取代?
哪些工作必須由人類判斷?
哪些職務可以重新組合?
哪些員工可以轉任其他職務?
例如,原本負責建立採購訂單的員工,可以轉型為供應商風險管理、AI採購流程監督或策略採購人員。
真正的組織轉型,不是把20個人變成10個人,而是思考如何讓20個人創造過去40個人的價值。
二、再協助員工提升AI能力
不能把「不會使用AI工具」直接視為「不能勝任工作」。
Google首席經濟學家特別強調,員工再訓練(Retraining)與技能提升(Upskilling),是AI轉型不可或缺的投資。
這一點與台灣各級法院勞動法庭判決一再強調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不謀而合。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確實規定,當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但員工不熟悉AI工具,並不當然等於「不能勝任工作」。
尤其當企業突然導入新系統,卻沒有提供適當教育訓練、合理學習期間及必要設備,就直接以績效不佳為由資遣員工,將面臨相當高的法律風險。
我建議企業建立「AI技能轉型計畫」。
Step 1:技能診斷
盤點員工既有能力,確認AI工具與職務的關聯,提供基礎教育訓練。
Step2:實務應用
安排員工實際操作AI工具,由主管提供指導,設定合理且可衡量的工作目標。
Strp3:績效評估與職務調整
評估員工是否具備新職務所需能力,必要時啟動績效改善計畫(PIP),並評估轉任其他適當職務的可能性。
此外,企業應注意《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就業歧視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禁止年齡歧視的規定。
不能因為員工年紀較大、學習速度較慢,就預設其不適合AI時代。
如果企業只訓練年輕員工,卻把45歲、50歲以上員工列為優先裁員對象,可能產生年齡歧視爭議。
AI能力應該透過客觀標準評估,而不是用年齡或主管印象決定。
三、最後評估人力調整
資遣必須有法律依據,更要有足夠的事證。
即使企業已經重新設計工作流程、提供教育訓練並評估內部安置,仍可能出現部分職務確實消失,或個別員工無法適應新工作要求的情況。
這時,HR必須區分不同法律情境。
如果企業因AI轉型而發生業務性質變更,確有減少人力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才可能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虧損或業務緊縮,則應依具體事實評估第11條第2款,而不能只以未來預期AI將節省人事成本作為理由。
如果員工經合理訓練、輔導及改善機會後,仍無法勝任工作,則可能涉及第11條第5款,但仍須符合客觀合理性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我建議企業建立「AI轉型人力安置紀錄」,至少保存五類資料:
1. AI導入前後的工作內容與組織調整紀錄。
2. 員工技能盤點與教育訓練紀錄。
3. 績效評估、輔導及PIP改善紀錄。
4. 內部職缺、轉任協商及安置評估紀錄。
5. 最終人力調整決策及法定終止事由的證明資料。
如果最後確實必須資遣,企業仍應依法辦理預告、資遣通報、資遣費給付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事項,並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是否適用。
AI轉型不能成為片面降低工資、逼迫員工離職或規避資遣責任的藉口。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AI時代最重要的管理能力,不是裁員,而是讓員工成功轉型。
Google首席經濟學家的觀察,提醒我們一個重要事實:
AI最大的價值,不只是取代人類完成既有工作,而是創造過去無法想像的新工作方式。
對企業而言,AI轉型應該遵循三個順序:
先重新設計工作,再投資員工能力,最後才依法評估人力調整。
這不只是企業社會責任,更是降低勞資爭議、維護雇主品牌及提升長期競爭力的具體策略。
我經常提醒企業主管:一份完整的AI教育訓練紀錄、一場有誠意的職務轉任面談,以及一次真正提供改善機會的PIP,未來都可能成為企業證明已善盡安置責任及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重要證據。
但更重要的是,這些措施可能讓企業留住一位熟悉組織文化、具有多年實務經驗,而且願意與AI共同成長的優秀員工。
AI時代,最值得投資的,不只是更聰明的人工智能工具,而是能夠善用這些工具的人。
AI發展勢不可擋,請企業HR主管立即盤點公司正在導入的AI工具,檢查受影響員工是否已獲得教育訓練、職務重新設計及合理安置的機會。
當你的公司準備用AI取代一個職位時,是否曾認真思考,如何先用AI幫助這位員工創造更高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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