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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發信請員工共體時艱自請離職,員工已讀不回,代表同意辭職?

1. 辭職須有明確、積極的意思表示:依據最高法院見解,勞工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是明確、積極的意思表示,不能單靠沉默、不回覆或被動行為來推論或認定。

2. 單純沉默不構成默示同意:單純的沉默,除非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足以推知為一定意思表示,否則不得視為默示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回信不等於默示同意辭職。

3. 勞動法庭傾向保護勞工,「不回信即辭職」的合法性會備受挑戰:法院傾向保護勞工,認為單純以沉默或不回覆作為辭職依據,容易產生誤判,且難以證明勞工已充分認知並同意該措施。

4. 默示同意必須合理信賴:勞工若一再明確表示異議,甚至提起調解要求回復僱傭關係,即非默示同意離職。

5. 雇主單方終止契約的合法性受挑戰:若雇主以「未回信即辭職」作為終止契約的理由,且未經適當溝通,合法性必然會受到質疑與挑戰。

6. 遵循正式離職程序以避免爭議:為避免勞工辭職意思產生爭議,企業應有明確的員工離職程序規範,要求員工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前通知(依年資不同至多為30 日),並完成工作交接、離職手續等步驟。

7. 收到解僱通知後保持沉默不等於辭職:勞工收到解僱或變更通知後即使保持沉默,若沒有明確表達終止勞動契約的意圖,亦不能認定其已自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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