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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鑫勞動電子報第三十五期(2020.01)

Jul 23, 2025
1 min read

Updated: Jul 24, 2025

快訊:勞動事件法2020年1月1日上路,勞工及雇主應該關注哪些重點?


109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新制與措施整理


選舉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勞工如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公司如欲依政府辦公行事曆調移形成連續假期適用八週變形工時應經勞資會議決議


工時推定是法院說了算,不是勞工或雇主說了算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經勞動部審查通過送進行政院


勞動部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明確規範勞資會議相關運作事項


重要判決: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應斟酌各因素,若各該勞動契約因素不能兼而有之,應以義務提供之整體及主給付義務為判斷

➢ 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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