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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陳業鑫 整理│楊倩蓉 Cheers雜誌185期 2016-02

年後想轉職,競業條款看懂了嗎?


過完年後,就是轉職的高峰,對志明來說也不例外。

只是,在準備跳槽的同時,志明也開始擔心面臨「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畢竟他跳槽的是同業,雖然原職務並無涉及商業機密,不過,兩年前他進入公司時簽下競業條款合約,但現在針對競業條款的法規已經修訂並生效。讓他疑惑的是,若年後跳槽,他要考慮因應的規範,究竟是過去簽的競業條款合約,還是新的法規?

所謂「競業禁止」,顧名思義,就是原公司為保護商業機密,要求離職員工在規定年限內禁止跳槽到其他公司。

很多人第一天上班,面對人資拿來一大疊表格請你填寫時,為了保住工作,都是「先簽了再說」;一旦準備離職才發現,自己早已簽下了不平等條約。

究竟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工的影響有哪些?更重要的是,去年12月中旬三讀通過並已生效的《勞動基準法》競業禁止條款規範,如何保障勞工?

競業禁止條款新法已生效,最長不超過2年

談到競業禁止條款,不得不提醒大家,近幾年企業濫用競業禁止條款所引起的法律風波。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前幾年某大企業因為經理人跳槽到同行其他公司,因此祭出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合約,提告求償;大家這才發現,該名經理人不能從事的營業項目竟然多達40幾項,就連去當司機、或是垃圾清潔員這類工作都被列入禁止範圍內,實在太誇張,因此被法院判原告公司敗訴。

不過,另一個實例又告訴我們,競業條款在不同公司產生的不同判決。像是最近也是某家大企業提告該公司高階經理人跳槽到同行,明明這位經理人已經過了競業禁止條款年限才跳槽,偏偏原告以《營業秘密法》第11條,控告對方侵害公司的營業秘密,因此勝訴,實質上延長競業禁止的效力。

根據最新剛公布並已正式生效的《勞基法》第9條之1修正案,未來業者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規範不得超過2年,且必須合理補償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的金額損失。

換言之,年後遞辭呈準備轉職時,將會碰到兩種狀況。

跳槽會碰到的2種狀況解法

Q1:如果過去已經簽過競業禁止條款,該按照過去舊式的規定,還是按照新法?

A1:當然按照新法規定,因為法律已經正式生效。

Q2:如果年後轉職到新公司上班,在簽訂新的競業禁止條款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A2:用下列5項要點去檢視:

●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如產業、公司)要限制,免得無限上綱。

●競業禁止期間要合理,不得超過兩年。

●工作地域限制是否合理?

●合理補償措施有哪些?

●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之違約金是否合理?

不過,即使簽了不合理的競業禁止條約,人資還是得按照新的《勞基法》規定辦理,除非將來離職時,你的職務涉及到營業秘密,否則公司是無權限制你到同行去工作。

競業期間給付的補償金若中止,形同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競業禁止所補償的條款,依勞動部發布的參考原則,規定為離職時薪資的百分之五十,可一次付清或是按月給付。萬一競業禁止期間,原公司少給了補償金該怎麼辦?

其實,競業禁止是指你已經離職之後的事,坦白說,勞健保都已不掛在原公司,當然不必受制於原公司。而且,這筆補償金的用意,是補償你原本要繼續在這個領域發光發熱、卻因職務敏感之故而受制於競業條款,如果原公司沒提供補償金,形同競業條款無效;或是若原公司按月給付賠償金,下個月卻不付了,競業條款也因此無效,不妨寄發存證信函給原公司提醒要按約給付,否則就要去找工作了。

切記,競業禁止期間原公司給付的賠償金不是薪水,千萬別以為原公司是在繼續付你薪水。

總之,新法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不只是寫給勞工看,也是提醒人資主管,如何站在保障公司的立場,按照新的《勞基法》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合約才有效。對勞工而言,無論是面對過去已簽訂的競業禁止合約,或是年後將簽定新的競業禁止合約,都應該用上述提到的5要點來去檢視此合約是否合理,才能保障自己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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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律師,1972年次,從法官到曾任台北市勞動局局長,不僅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以及金控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時也積極為弱勢勞工發聲,並推動修法解決背債兒與卡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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