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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通知寫五萬,報到簽約變四萬五?律師教你七招守住薪資權益

  • Writer: finance247
    finance247
  • Feb 4
  • 5 min read

在充滿挑戰的求職市場中,勞工朋友過五關斬六將,好不容易收到公司的錄取通知(Offer Letter),上面白紙黑字寫著令人滿意的薪資條件。然而,許多人卻在報到第一天遭遇職場的「震撼教育」:人資拿出的正式勞動契約,上面的薪資金額竟然比錄取通知上寫的少了一截!

這時候,人資可能會輕描淡寫地說:「喔,錄取通知是包含全勤獎金或津貼的試算,底薪本來就是這樣。」或者是:「老闆覺得試用期先這樣,之後再調。」

面對這種突如其來的「薪資縮水」,許多求職者因為已經辭去上一份工作,頭都洗一半了,只好忍氣吞聲簽下去。但這在法律上是絕對站不住腳的。今天我就從勞動法與民法契約法的角度,整理七大關鍵點,教大家如何應對這種職場誠信危機。

一、錄取通知可能構成契約一部分,具有法律拘束力

首先要告訴大家一個最重要的法律觀念: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簽署」為必要條件。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公司發出錄取通知(要約),詳細載明了職稱、薪資、報到日期,而求職者回覆同意(承諾)的那一刻起,勞資雙方原本的勞動契約就已經「成立」並生效了。

報到當天要簽的那份「書面勞動契約」,在法律評價上,僅是將雙方已經合意的內容「書面化」或「細節化」。因此,雇主單方面在報到當天降低薪資,屬於片面變更契約內容。除非勞工「同意」,否則公司無權擅自更改已經約定好的薪資數字,除非錄取通知有載明保留文字。

二、分辨工資結構,識破數字遊戲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在於「工資結構」的認定。雇主常辯稱錄取通知上的數字是「預期薪資」或「含津貼總額」。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如果錄取通知上寫的是「月薪 50,000 元」,在法律上的解釋原則就是「經常性給與」的總和應為五萬元。如果公司事後才說這五萬元裡面包含了不一定拿得到的「業績獎金」「加班費」或「績效獎金」,這就涉及了廣告不實與招募詐欺的風險。勞工有權主張,當初合意的五萬元就是「本薪」或「固定保障薪資」。

三、雇主恐違反就業服務法,面臨高額罰鍰

雇主若在招募時講一套,簽約時做一套,這不只是民事違約,更違反了行政法規: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明確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如果錄取通知載明薪資五萬,報到卻變四萬五,這明顯屬於提供不實資訊。

一旦被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依同法第65條規定,雇主將面臨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四、報到當下切勿沈默,應具體保留異議

很多求職者在報到當天,面對強勢的人資或主管,心裡雖不滿意但還是默默簽了名。這裡要特別提醒:如果你在薪資縮水的契約上簽名,且沒有加註任何意見,在法律上很容易被法官認定為「你已經同意變更為新的勞動條件(即每個月薪水四萬五),這叫作「契約更新」。

正確的做法是,當下立刻提出異議,拿出錄取通知(手機截圖或列印出來),溫和堅定地詢問:「這份合約的金額與我們先前確認的錄取通知不符,是否印錯了?」

如果公司強硬要求你先簽再說,你可以在簽名處旁邊加註一行字:「薪資金額與xx年xx月xx日錄取通知不符,本人不同意調降薪資」,並明確表達反對,是為了保住工作的不得已舉措,而非同意勞動條件變更。

五、蒐集並保存證據是決勝關鍵

法律爭議講求證據。從接到面試通知開始,所有的往來紀錄都是你的保命符。

請務必保存以下證據:

 1.錄取通知信(Offer Letter):最核心的證據,必須清楚載有薪資金額。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WhatsApp或電子郵件中,關於薪資談判的對話。

 3.人力銀行或公司官網職缺頁面截圖:證明當初刊登的薪資範圍。

如果不幸走到訴訟或調解階段,誰手中的證據多,誰的勝算就大。切記,口頭承諾最難舉證,白紙黑字最安全。

六、可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公司堅持只給較低的薪水,不僅違約,更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以及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此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雖然你可能才剛報到沒幾天,資遣費金額不高,但這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權利宣示:錯在公司,而非員工。同時,你還可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便申請失業給付。

七、最後手段:勞資爭議調解

如果以上溝通都無效,建議不要直接衝去法院告老闆,因為訴訟曠日費時且成本高昂。最快速有效的途徑,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在調解會上,調解委員(通常由律師或勞動法令專家擔任)會檢視你的錄取通知與合約,並曉諭雇主其中的法律風險(包含前述的就業服務法鉅額罰鍰)。大多數理性的雇主在看到證據確鑿,且面臨高額行政罰鍰風險時,都會願意補足薪資差額或給予補償來和解。

結語:誠信是勞資關係的基石

身為律師,我看過太多勞資糾紛源於不誠信」。對於企業主,我必須嚴正呼籲:人才招募是企業形象的第一道門面,為了省幾千塊薪水而玩弄數字遊戲,不僅會面臨高額罰單,更會毀了商譽。

對於求職者,我的建議是:權利是給知道並願意爭取的人。遇到這種情況,不要因為害怕失去工作而忍氣吞聲,因為一間從報到第一天就不誠信的公司,絕對不是值得員工長久付出的好歸宿。備妥證據,理性溝通,必要時善用法律工具,這才是職場生存的長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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