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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發或不發,that’s a question!

1. 一般年終獎金的性質

 * 恩惠性給與:在未有任何具體約定或承諾的情況下,年終獎金通常被認定為屬於雇主基於獎勵或恩惠性質的給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

 * 非固有權利:這種情況下的年終獎金並非勞工的固有權利,勞工不能以此為由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雇主未發放,亦無法起訴請求。

2. 保障年薪性質的年終獎金,可能被認為屬於工資

 * 契約承諾:如果僱傭契約、徵才廣告或錄取通知(Offer Letter)中明確承諾保障勞工一年享有特定月數的薪資(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

 * 工資性質:此類「年終獎金」實質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保障年薪性質),雇主必須依約給付,最遲應於年度終了時給付。未給付則有違法之虞。

3. 勞工在不同性質下的救濟途徑

*恩惠性給與:非法定固有權利,主管機關無法介入,亦無法起訴請求。

*保障年薪 (有書面承諾);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

4.依雇主公司規定辦法給付的年終獎金

 * 契約性義務:即使非工資,若企業制定了相關辦法,例如規定「發放時需在職」或「全年在職者依比例發放」,只要勞工符合規定條件,即得依契約請求雇主給付。

 * 爭議處理:由於涉及非工資的契約爭議,通常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請求。

5. 無獲利是否必須發放?

 * 依約定性質決定:是否發放取決於年終獎金的性質。

   * 恩惠性給與:公司無獲利可不發放。

   * 保障年薪:屬於工資,公司無論獲利與否都必須發放。

6. 員工是否有權利要求特定金額?

 * 恩惠性給與:員工不能單方面要求特定金額的年終獎金。

   * 契約明文約定的保障年薪金額則可起訴請求。

   * 企業規定中明確載明符合條件者應給付的金額。

7. 建議勞資雙方明確約定

 * 避免爭議:建議雇主在相關獎金給付辦法及工資明細中,清楚載明年終獎金的性質(是否屬於工資)。

 * 影響其他權益:年終獎金若被認定為工資,將會連帶影響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及加班費的計算,勞動事件法第37條也有「工作推定」條款,因此明確界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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