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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濫用 PIP 的七種常見樣態

1.目標設定不合理或無法達成:公司設定遠高於一般員工水準或職位要求的指標,使員工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達標,藉此作為後續解僱的理由。

2.改善期限過短:給予的改善時間明顯不足以完成所要求的任務或提升技能,例如要求在數天內完成需要數週的工作量。

 3.未提供必要的支援與資源:雖然名為「改善計畫」,但公司並未提供承諾的培訓、指導、人力協助或工具,使員工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

 4.選擇性執行或差別待遇:對於表現相似甚至更差的其他員工不採取 PIP,僅針對特定員工執行,顯示其目的並非為了整體績效提升。

 5.缺乏明確且客觀的衡量標準:考核指標模糊不清(例如僅註明「態度需改善」),讓主管可以憑主觀感受隨意判定員工是否達標。

 6.程序僅為「走過場」形式應付以利解僱:公司在啟動 PIP 前即已決定解僱,執行過程僅是為了符合《勞基法》中「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形式要求。

 7.刻意增加工作干擾或負擔:在執行 PIP 期間,額外指派大量非計畫內的工作,或縮短原有的溝通頻率,以此干擾員工達成改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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