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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付錢就能隨便資遣?職場最常踩到的法律地雷!


「我已經付資遣費給離職員工了,為什麼他還能上法院告我,然後我還敗訴?」

一位熟悉多年的中小企業老闆滿臉不解且帶著對司法不諒解的情緒問我上述問題。

這是另一個常見的勞動法認知誤區。

別再相信「付資遣費就能叫人走」這種鬼話了!台灣勞動法對解僱的規範比你想得更嚴格。踩錯一步,賠上的不只是錢,還有管理的尊嚴。以下 7 點職場生存法則,不懂真的會虧大!

1.資遣費不是「解僱吃到飽餐券」

很多老闆誤以為:「我有付資遣費加預告工資,為什麼不能叫他走?」大錯特錯!資遣費是合法分手的「補償」,絕不是花錢買解僱權的「門票」。如果沒有符合法定事由(如虧損、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等)給再多錢,這個解僱在法律上依然「無效」!

2.解僱是職場的「死刑」,不能隨便判

法院有一個天條叫「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思是雇主必須證明:我是不得已的,已經警告過、提供改善期限、輔導過、訓練過、甚至想調職安置都沒辦法了,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解僱。如果你跳過中間的過程直接砍人,法官通常不會買單。

3.員工表現爛?沒做「PIP」或其他證明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就資遣必死

覺得員工「不能勝任」?口說無憑!你有沒有啟動「績效改善計畫(PIP)」?有沒有設定具體目標、給予期限並提供協助?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的輔導紀錄,或者用調職等其他方式證明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只憑老闆主觀覺得「他不好用」就資遣,一但被告上法院,極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4.輸了官司的代價:白養他三年+請他回來

這是老闆最深的惡夢。勞工若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法律效果是「雙方關係沒斷過」。官司打三年,你要補發這三年薪水(加法定遲延利息5%)。重點是他這三年完全不用上班!最後,你還得讓他光榮復職。

5.勞基法第11條不是自助餐

資遣必須符合「停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確不能勝任」等五大要件。如果公司明明賺錢、訂單接不完,純粹只是想換血,你就不能亂用資遣條款。法律講求證據,不是老闆心情好壞說了算。

6.勞工自保:千萬別急著簽「自願離職」

當老闆說「做到今天,資遣費給你」時,請冷靜!絕對不要在壓力下簽署「自願離職書」或「合意終止契約書」。一旦簽字,你就放棄了資遣費、失業給付,連上法院爭公道的門票都撕了。

勞資雙方也可以透過合意資遣方式好聚好散,這也可也構成合法資遣的一種方式,此時勞方可以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資方也不能拒絕。

7.預防勝於治療,制度才是保命符

不想被告輸到脫褲子?請現在就檢視公司的「工作規則」與「績效考核辦法」。不管是解僱法定事由檢視、流程還是面談紀錄,平時做足「法治」管理,才不會在關鍵時刻因「人治」而翻船。

您身邊還有那種以為付了資遣費就可以隨意叫員工走路的老闆朋友嗎?分享這篇文章給他,可以挽救他免於被員工告而且幾乎確定敗訴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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