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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能管,而是不能把管理變成凌辱:主管最容易逾越的三條「必要合理」紅線


「職場霸凌專法施行後,主管都不能對同仁要求工作績效了嗎?只要嚴格一點要求就會被告霸凌嗎?」

一位上市集團公司董事長不解地問我。

我跟董事長說並非如此,請他轉達正確的觀念:

主管要求績效、糾正錯誤、調整職務,本來就是企業經營不可或缺的管理權限。

但自2026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施行後,老闆與人資主管必須掌握一項核心原則:管理行為即使具有業務目的,只要手段、程度或次數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就可能從【合理管理】跨越成為【職場霸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對於「職場霸凌」是否成立的重要判斷關鍵,在於主管下達的管理指令,是否「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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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要求必須「做得到」,不能用不可能任務逼人離職

企業最常見的風險,是把不合理目標包裝成【績效管理】。

主管明知一項工作正常需要一週,卻在下班前交辦,要求隔日上午完成,並以記過、降職或解僱相威脅;或要求完全沒有德文能力的工程師,立即以德文與國外客戶協商契約,這已不只是要求嚴格,而可能構成【權力濫用】。

相反地,主管也不能刻意把高階工程師長期調去影印、跑腿或處理毫無意義的瑣事。工作要求過高可能使人崩潰,工作要求過低同樣可能透過羞辱、大材小用與邊緣化,侵害勞工的【人格尊嚴】。

判斷重點不是員工「喜不喜歡」、「接不接受」這項工作,而是公司能否提出客觀理由,證明工作目標、期限、資源與員工能力之間具有合理關聯。

二、主管不能一面要求成果,一面故意拆掉員工的梯子

公司要求員工完成任務,就應提供完成任務所必要的資訊、權限與資源。

例如主管要求會計人員如期提出財務報表,卻封鎖其登入會計系統的權限;要求業務人員達成業績,卻刻意不提供客戶名單、產品價格或必要授權。這類「先交辦、再阻撓、最後究責」的操作,可能構成【職務干預】。

實務上,許多爭議並不是因為主管說了一句重話,而是公司留下了一連串矛盾紀錄:員工沒有權限、沒有資訊、沒有訓練,最後卻因未達成目標遭到懲處。

對企業而言,真正安全的作法,是讓管理決策符合【比例原則】:管理目的必須正當,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達成,且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三、冷凍、排除與不給資訊,也可能是法律上的不當對待

職場霸凌不一定是以怒罵或拍桌等激烈言行呈現。有時最具殺傷力的手段,反而是安靜默默地讓一個人從組織中消失。

主管基於個人好惡,故意不讓特定員工加入必要的公務群組、不通知其參加工作會議、不提供執行職務所需資訊,導致員工無法完成工作,再以績效不佳為由責備或淘汰,可能構成【社交排斥】。

企業不能把這類行為簡化為「主管帶人風格」或「同事相處問題」。當排除行為已影響工作執行、考績、升遷或身心健康,它就不只是人際摩擦,而是必須進入公司正式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與矯正機制的【法律風險】。

當進入這個階段,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對於職場霸凌的認定,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發生頻率、場所、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以及權力差距、公開性、羞辱性與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影響,來觀察這些管理言行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職場霸凌新法不是要企業放棄管理,更不是讓員工取得「不能被糾正」、「只要我不願意就不能要求工作績效」的特權。

真正的勞動法遵重點,是把主管的管理權放回制度軌道:有明確業務目的、有合理工作標準、有充分資源支持、有客觀紀錄,也有申訴與檢視機制。

對董事長、總經理與人資主管而言,這已經不只是單一勞資爭議,而是涉及【公司治理】、雇主品牌及主管指揮監督責任的企業經營課題。

你們公司目前的工作指派、績效改善、職務調整與工作績效會報管理制度,究竟是在合法管理員工,還是在不知不覺中流於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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