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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只是開玩笑」,為何換來合法解僱?北院判決揭開三條職場紅線

Aug 19
2 min read

臺北地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38號一審判決,給董事長、人資主管及各級主管一個明確警訊:主管的法律風險,經常不在專業能力,而在言語、管理方式及申訴發生後的處置。法院認定,一名代理店經理反覆發表具性意味言論、以貶抑言詞辱罵部屬,並於調查期間接觸可能受訪的證人,已達嚴重違反公司規範的程度,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合法。

第一,熟悉與玩笑,不是性言論的免責金牌。

判決認定,主管曾評論女性員工的胸部、臀部、胖瘦及是否為處女,也在工作場所談論約炮、SM、多人性行為及性器官;相關話題約每週出現一次,且至少有一半由主管主動開啟。法院更明確指出,雙方過去相處融洽,與特定言行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是兩回事。「沒有惡意」、「只是聊天」或「對方也曾參與話題」,都不能排除【性別平等工作法】與【人格尊嚴】的客觀檢驗。

第二,管理可以嚴格,但不能從糾正工作滑向否定人格。

主管可以要求績效、糾正錯誤、安排工作及進行考核,這是企業經營必要的【管理權】;但反覆對部屬說「你有病嗎」、「你是豬嗎」、「你腦袋有洞嗎」,就不再是就事論事,而是直接貶低員工的人格與社會評價。主管又依照關係親疏採取寬嚴不一的差別待遇,法院認為與公司【工作規則】及廣義【職場霸凌】的樣態相符。主管掌握排班與監督權限,職位愈高,其言語對部屬形成的壓力及對企業造成的風險也愈大。

第三,申訴後干預調查,可能成為壓垮信賴關係的最後一根稻草。

本案公司設有性騷擾及職場不法侵害防治規範,也曾辦理教育訓練,並由外聘律師與內部委員進行訪談及補充調查,給予被申訴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具備基本【程序正義】。但主管明知案件應遵守【調查保密】,仍聯絡可能受訪者、透露申訴內容,並請對方不要告訴其他人。法院因而認為其對調查造成一定程度妨害,且始終欠缺反省,最終肯認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為的【懲戒解僱】,並未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這份判決真正值得企業分享的,不只是「哪些話不能說」,而是四個重要的管理常識:熟悉不等於同意,玩笑不等於無害,管理不等於羞辱,辯解也不代表可以私下接觸證人。企業應把主管溝通、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證據保全納入日常治理,而不是等到事件爆發、員工離職或訴訟發生後才補制度。您的公司是否已經讓每一位主管清楚知道,哪一句話仍是合法管理,哪一句話可能成為法院認定解僱合法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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